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陈兵: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维度及展开 上海政院学报2024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4-12-11 06:27:07

      平台互联互通的核心在于建立平台间无障碍的连接,实现数据的安全流动与合理共享,业务的有效互通与便利操作。故促进平台互联互通既是进一步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流通的核心内容,也是更好发挥数据要素加乘作用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多领域、多场景下的平台互联互通,既能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培育基于数据要素的新产品和新服务,也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近年来,我国对平台“二选一”和“屏蔽链接”等阻碍互联互通现象的专项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然而,总体上更深层次的尚未实现。此外,在推进互联互通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与数据安全、利益协调和连通性风险承受能力相关的风险。因此,在平台经济领域真正实现互联互通,使平台互联互通成为平台经济领域的主流和常态,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数字经济已进入常态化监管的新阶段,为了促进数字经济监管的稳定性,有必要结合数字经济常态化监管的内涵和要求,提高监管能力,重点关注平台互联互通的堵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常态化监管径。

      平台封闭,刻意与他人不兼容容易引发平台垄断现象,数字经济的发展要求平台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对于互联互通进行常态化监管需要有现行法律作为执法依据,因此现阶段对于平台互联互通亟需进行科学立法或者通过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对平台互联互通的规制。

      具体来看,可考虑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目前《电子商务法》仅适用于电子交易领域的问题,未来可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系统性修正,让其可适用于数字经济的各个领域。考虑到法律修正成本较高,并且不能在短期内实现,因此还可以进一步对现有的细则进行完善,通过不断优化上位法的相关,进而对平台互联互通的实现细化,对于监管机构也可以让其在后续常态化监管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常态化监管对平台互联互通提出了新要求、新标准和新方向,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平台分类分级监管规则体系。《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基于对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的考虑,将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生活服务类、社交娱乐类、信息资讯类、金融服务类、计算应用类,共计六个大类,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与监管方式,符合常态化监管下敏捷治理、精准治理的基本要求。但是该划分标准及相应的六种平台类型对具有“多主体、多行业、多市场”属性的平台而言仍略显粗略,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细化完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