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领域实行常态化监管,一方面为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市场化、化、国际化营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常态化监管对于资本利用平台垄断地位竞争,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也起到了防范和规制作用。现阶段在数字经济领域实行常态化监管,要求监管者在监管和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因此需要实现动态包容审慎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与发展的良性互动。因此,常态化监管通过实施科学精准、透明规范的监管政策,可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为数字经济相关主体的经营行为划定“安全红线”,提供“绿灯”,推动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常态化监管相较于专项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监管思更精细。鉴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复杂性,需要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分类分级”监管。若是采取“一刀切”式监管,忽略数字经济领域内部要素的多样性,例如对安全程度较低的要素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必然会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因此,应当贯彻分类分级的,以要素为具体抓手,展开敏捷监管、精准监管。
第二,监管主体更多元。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部门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相较于部门,部分平台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具有更加先进的技术,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底层逻辑、数字市场的经营模式更加熟悉。常态化监管不仅仅是部门单方主体的监管,更意味着吸纳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监管过程中,形成合力,各取所长,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部门监管成本。
第三,监管规则更明确。在常态化监管实施以前,由于数字经济领域作为新兴领域,传统部门法在应对新兴领域出现的问题时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局限性,难以提供高效合理的规制方案。随着监管规则不断得到完善,以及《个人信息保》《数据安全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监管依据更加充分,相关规则更加细化。因此在常态化监管中,应当优先适用上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针对性的具体条款,在有具体条款的情况下不对“兜底条款”“原则性条款”进行援引。
第四,监管行为常态化。对于数字经济领域出现的问题要保持规范性监管的稳定化、持续化。因为数字经济领域具有高度动态性,一旦发生不当经营行为,风险很容易传导至各行业、各领域。对此应保持监管行为的常态化,即对于数字经济领域的风险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随时解决。
第五,监管过程更透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主动释明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时公布处罚情况与企业违法行为;在司法过程中,应当将司法裁判文书及时公开,让数字经济领域相关主体对于什么是行为,什么法行为做到熟知,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提振市场主体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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