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与国外监管部门的合作监管,还应充分结合平台企业的跨地域属性,要加强有重要价值的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数据的境输的监管工作,并对关键基础设施信息进行严格把控。并且积极推动与国外监管部门的交流,借鉴国外的监管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更好地进行平台监管工作。
另一方面,在构建治理监管模式的进程中,必须激发并引领多元主体的积极参与,包括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社会等。首先,在企业层面,需要促进和鼓励合规,引导企业主动实现互联互通。为此,平台企业需要在充分理解互联互通重要性的基础上,将这一概念纳入公司章程或内部治理体系。通过制、系统化和规范化,将这些要求为的企业合规政策文件或运营行为准则,确保每家公司都能严格遵守,从而加强预防和应对违规行为的能力。
其次,在行业层面,要促进和加业自律管理。通过制定行业性规则、公约和市场自治规则,引导协会会员建立健全平台互联的合规管理体系。这不仅可以加业自律,增业的正向管理功能,也有利于实现行业内的互联互通,促进整个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也为监管部门分担了一定的执法压力。
最后,必须积极利用的力量。让消费者参与进来,确保他们对互联互通的控制权,这对于实现健康、可持续的数字经济至关重要。随着平台的互联互通属性越来越强,用户作为数据元素的主要生产者和平台的主要使用者,正逐步融入市场发展进程。信任是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这种信任要求数字经济真正为带来利益。为此,有必要让社会作为监督主体之一,参与到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的监督治理当中。
2024年是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 周年,互联网极大地形塑甚或重构了经济社会的组织架构和生产生活方式。其中数字经济作为依托互联网基础设施而蓬勃发展的新经济业态,在追求资本最大化的过程中,作为数字经济主要商业组织体的平台企业被驱动着实现流量和数据的变现。因此,用户流量和用户数据已成为平台企业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对于其规模扩张和竞争力提升至关重要。当前,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下,强化对平台经营者的反垄断,防止资本利用平业模式不断演变的事实实现无序扩张的目的已成为数字经济领域常态化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
需要清晰地认识到,常态化监管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要依法敏捷监管、精细监管,加大有效监管的强度,以监管促发展的主基调没有变,也不会变。在常态化监管下,需规范和引导平台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下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创新和合理使用资本,规范平台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有力消费者权益。基于此,需通过科学立法引领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司法规范数字经济下的违法行为,通过多元共治激励数字经济经营者合规经营,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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