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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兵: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维度及展开 上海政院学报2024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4-12-11 06:27:07

      数字经济新业态中,算法共谋是典型的算法行为。在政策层面,早在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就对经营者利用算法达成垄断协议以及利用算法实施交易、限定交易、差别待遇等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阐释。2021年9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将防范算法风险作为促进算法生态规范发展的重要任务。2021年12月3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层面,针对算法共谋行为,《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反垄断法》对算法进行了规制。《电子商务法》第18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消费者权益”,该条即平台利用算法,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习惯等提供相关算法的,还应同时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商品,即尊重和平等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电子商务法》第40条了搜索类算法的义务。第六章了法律责任,即电商平台违反相关义务所应受到的行政处罚。2021年修订的《个人信息保》第24条第1款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决策,应当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即“算法透明”原则。第24条第2款通过法律进一步赋予用户“算法决策退出权”和“获得算释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法律的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6月修订的《反垄断法》第9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的垄断行为;第22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算法实施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2023年4月15日生效的《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利用算法,通过意思联络、交换信息、行为协调一致等方式,或通过对价格进行统一、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方式,达成垄断协议。

      在当前全球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确保公平竞争市场,不仅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经济活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保障。反垄断合规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发展潜力。2024年4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对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0版合规指南”)进行了修订,增强了其性和可操作性,为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提供了明确方向和实用工具,帮助企业有效预防和控制合规风险,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稳健发展。同时《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修订也体现了反垄断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充分考虑了当前全球经济下的挑战和机遇,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强化企业合规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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