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在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但围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却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确保公平竞争市场,不仅是激发互联网经营者主体经济活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强大动力,并最终助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暂行》是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暂行》的发布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暂行》也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市场竞争行为。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暂行》的出台以科学高效的竞争监管执法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科学规制和有力促进优质要素向新质生产力发展。
数字经济中,大型数字平台既是经营者也是管理者。对此,《暂行》为平台设立了明确的主体责任,强调了其在规范平台内竞争行为方面的角色。这一的出台,对于大型数字平台来说,是一个明确的,要求其以更高的标准来管理自身行为,确保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数字化时代,竞争从实体领域转向了网络空间,互联网企业的竞争行为逐渐呈现多元化和隐蔽性。为应对这一挑战,《暂行》应运而生。它不仅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紧密相连,也为市场秩序、鼓励创新、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的法律保障。通过明确平台责任,规范竞争行为可以形成一个更加稳定、健康的数字经济。这不仅能够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能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步伐,为各方创造更多机遇。
司法作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司法的对于相关数据市场信心的建立起到积极的作用。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关系有其独特的特点,因此司法审判也应作出相应改变,从审判与裁判规则上与数字经济时代的法律关系相适应。在具体的司法规则过程中,结合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数据、算法、平台”领域重点规制。
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因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也使得数字经济不能良性发展。因此需要司法裁判的来数据的公平竞争秩序。现阶段,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擅自抓取、使用数据,刷单炒信,账号租赁,流量劫持等多种行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不当爬取、使用数据的行为。同时在进行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规制中,审判正由静态竞争向动态竞争观转变。其中静态竞争观强调静态的既得利益以及静态取予意义上的公平,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范围相对较宽;而动态竞争观则强调市场竞争的动态激烈程度,强调竞争、市场效率、科技创新。目前涉数据产业的相关市场竞争激烈,《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奉行竞争而非简单竞争者的,因此动态竞争观无疑更为契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以动态竞争观对不正当的数据利用行为进行规制,可以更好地保障数据发挥竞争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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