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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兵: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维度及展开 上海政院学报202405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4-12-11 06:27:07

      第二,数据驱动型并购。大型平台企业当并购涉及海量用户数据和关键技术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对于数据驱动型并购,反垄断监管主要采取营业额标准。但是数据驱动型并购的目标企业是一些初创企业,其营业额较低甚至存在亏损的情况,很多初创企业的营业额不能达到《反垄断法》最低门槛从而逃避审查监管。虽然,修订后《反垄断法》第26条第2 款针对未达到营业额的企业作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采取营业额标准监管的漏洞,但是依然不能解决监管过程中的困境。依照《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对于排除、竞争效果的分析往往基于静态市场,而数字平台往往是一种动态市场,基于传统竞争效果很难对数字平台动态市场进行分析。而且传统竞争效果以价格为中心,但是数据驱动型并购涉及很多非价格因素对市场的影响,在适用《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对于是否排除、竞争进行判断时往往忽视非价格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合理地判断数据驱动型并购的竞争效果。

      第三,涉VIE架构并购。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具有出海业务,一些跨国互联网公司在海外设立VIE架构,通过复杂合同安排实际控制境内子公司,这也需要引起反垄断关注。

      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通常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通常是营业额占比)为主要考察指标,这一审查方法面临着新商业模式的挑战——在以数据为代价的“零定价”交易模式下,就需要在价格之外另行选取能够合理计算市场份额的变量——这就表现为审查标准滞后、竞争分析存在认定障碍等问题。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诞生的最初目的。早在数字经济时代之前,我国相关法律就已经提出了“互联互通”的相关概念,但是仅适用于关乎民生的领域。关于平台互联互通相关概念最早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提出,《指导意见》第二章“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中:“尊重消费者选择权,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此外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推动制定云平台间系统迁移和互联互通标准,加快业务和数据互联互通”列为“优化发展”的举措之一,在《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有序的平台生态”。2022年12月2日,《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进互联互通,打破“数据孤岛”,因此常态化监管下平台互联互通也是打破“数据孤岛”的重要途径,但是当下在平台互联互通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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