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但是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并未对互联互通的基本概念以及互联互通具体实施的制度内容加以明确。《反垄断法》第9条仅为利用平台、算法等实施垄断行为的原则性条款,并没有对平台互联互通,数据互联互通,业务互联互通等相关概念加以确定。其余法律如《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均没有对互联互通的概念、行为、相关制裁措以。平台互联互通法律上的空白使得监管机构对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时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并且对于实行平台互联互通的企业也缺乏法律层面的。
在法律缺失的情形下,各大平台往往自己设立平台管理规则,制定相应的平台措施,但这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该平台制定的管理规则及措施往往并不能被其他平台所认可。各个平台相继制定互联互通措施,无法达成统一的局面。因此关于平台互联互通应该由立法机行相关立法,或者先由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复杂多变的形势。
实现平台互联互通并不仅限于浅层的允许跨平台网址的相互跳转,更是代表了深层次的数据层面的互联互通,这也是打破“数据孤岛”,引导平台企业从“数据孤岛”“数据集群”的有效手段。
目前典型的网络设计分层架构包括应用层、服务层和数据层。各层之间相对,应用层负责具体业务的处理;服务层负责提供可复用的服务,譬如账户服务,登录服务等;数据层则用于平台运营所产生、收集的数据的存储与访问,从而提供缓存服务,搜索服务,文件服务等。对于数据层的互联互通面临如下困境,首先,相关制度层面没有对数据互联互通的程度及界限加以确定。包括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主体责任指南》和《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主体责任指南》《若干意见》均指出了平台当前应应用层互操作,互操作必然涉及数据的交互,但是《主体责任指南》与《若干意见》了大量的原则性条款,针对数据是否交互,如何交互的问题均未能做出进一步,并且应用层与数据层是否同步、两者之间应当如何划分界限等均未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其次,数据根据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数据与非公开数据,平台对于非公开数据是否应该实行互联互通,如何实行互联互通没有作出进一步。再次,数据权属问题目前尚无,在平台数据层互联互通的过程中会涉及商业数据的权属,对于数据权属由于没有容易引发纠纷,阻碍数据层互联互通的进程。譬如《个人信息保》借鉴域外法律引入了“个人数据可携带权”,但是目前法律对于“个人数据可携带权”的权属没有进行明确,这在数据层互联互通过程中就容易引发数据权属纠纷。最后,对于数据侵权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由于数据流通过程中涉及多个环节,一旦由于技术等原因造成数据泄露,对于数据泄露由谁承担责任,如何进行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目前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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