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强制“二选一”。强制“二选一”指大型平台企业凭借市场优势地位要求经营者在其与竞争对手之间作出排他性选择,商家多平台运营。第二,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是基于大数据技术和算法,平台对具有相似需求的消费者提供不同价格或服务,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歧视性定价,可能会构成“不公平高价”或差别待遇。第三,优待。优待是平台给自己或者己方关联企业所提供的相关产品或服务给予优于第三方的待遇,例如优先展示、更低佣金等,以挤压竞争对手的空间。第四,搭售或销售。搭售或销售是平台将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绑定销售,强制用户接受条件才能使用核心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优待”作为近年来平台经济领域频发的现象,是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及平台规则等优势作出的有别于传统市场支配地位的竞争行为,其违法性具有很强技术特征,不容易识别。当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缺少对“优待”行为的明确,在实践中平台实施“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仍存在认定困境,并非所有的“优待”行为都是违法的,其违法认定需要进一步细化,这也是目前关于平台常态化监管所面临的挑战之一。此外,在数字经济下不少头部平台企业也存在着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问题,如何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并进行规制需要进一步探索。
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是指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通过诸如合并、取得股权或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决定性影响。目前来看,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竞争结构较为固化,在各相关市场上通常表现为一方或者少数几方的经营者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竞争优势或者技术优势,通过经营者集中将能够排除、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影响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在平台经济领域,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在算法、算力、技术等要素的下,使得经济者集中行为发生地愈发隐蔽。在此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可能表现为以下新形式:
第一,型并购。大型平台企业通过收购或兼并竞争对手、上下游企业以及创新型初创企业,迅速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或增强已有的市场影响力。关于型并购,目前主要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但是对于型并购的监管挑战一方面在于反垄断执法时对于并购双方真实意图的判断。收购时作为投资者退出投资的重要途径,如果反垄断监管中对于收购行为打击力度过大,导致一些初创公司成本难以,最终影响创新力。因此在反垄断监管过程中对于并购行为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经营者集中的意图,但是监管者往往很难通过外部信息分析并购者的真实意图。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具有动态竞争的特质,一些初创企业的并购行为造成的反竞争效应持续很多年,这样对于损害评估的时间难以确定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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