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在事前审慎监管运用科学合理的同时,更要确保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准确有效衔接。通过《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将平台经营者不公平、不适当的或链接数据行为纳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以增强事前、事中市场监管的力度和效果,有效应对平台经营者的不当数据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的形成。同时,监管部门需要整合跨界互联网领域执法和法院审理案件的经验,建立适应新形势的监管框架,为国家互联网经济市场竞争秩序、国家数字主权提供依据和行动指南。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离不开的保障,数字经济正步入调整、换挡、提质的关键时期,以科学立法引领数字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科学立法能够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法律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提纲挈领的作用,使市场主体有更加稳定的预期,更好地掌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脉络。
数字经济领域的科学立法,必须以“创新发展、安全可靠、公平合理、包容”四大价值为基础,实现多元价值的动态平衡。这一过程旨在确保数字经济能够在健康有序的中蓬勃发展,同时满足激励创新、确保公平竞争、增进效率、社会、保障以及保持包容等多重法律价值的需求。基于此,须深入理解和把握数字经济的独特属性、内在逻辑和发展规律,在与技术标准、市场规范的不断交互中,科学合理设计一套完善的数字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审视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就数字经济的经济法促进和保障体系尚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缺乏一部能够引领和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这种状况明显滞后于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严重制约了其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可能。故需在制度层面进行深入的反思和,通过科学的立法工作,满足新质生产力的实际需求。
就现有的立法状况来看,与数字经济紧密相关的经济法规范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传统法律规范中新增的、与数字经济直接相关的内容,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在修改过程中,新增的有关现代信息技术和数字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另一类则是专门针对数字经济而制定的新兴法律规范,例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等。
随着经济法立法对数字经济的回应不断深化,这两大类规范在数量、类型等方面都将实现进一步的拓展和丰富。不论是数据垄断、网络基础设施竞争,还是消费者、平台综合治理等,这些由数字经济引发的挑战,都需从立法的维度予以系统回应,做好先立后破,稳中求进,重大举措于法有据。推动数字经济的科学立法,不仅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同时也是促进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历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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