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但书、罪量与扒窃入罪2013-11-12法律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11-12 03:05:59

      由此引发的笔者的疑虑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以各种形式的罪量要素,至少占现法的的三分之二,如果将罪量要素定位为与甚至责任无关的客观处罚条件,可想而知,本来在我国刑法中就未得到全面、有效贯彻的责任主义原则,在这些包含罪量要素的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与适用中,必然面临着被大面积的。

      其三,即使在德日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中,客观处罚条件虽然有其立法根据,但刑法教义学对客观处罚条件是否真正存在(客观处罚条件是否可以分别归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或者刑事诉讼条件)、其功能为何(到底是刑罚事由,还是刑罚扩张事由),始终充满争议。有的学者完全客观处罚条件的概念,有的学者则将客观处罚条件视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⒃“人们的共识仅仅在于:这种特征无论如何都不允许属于或者”。⒄也就是说,客观处罚条件仅仅“是指这样一些情况,它们与行为直接相关,但既不属于构成要件也不属于责任构成要件”,⒅而是处于构成要件以外的一种影响犯罪成立的可罚性实体要素。

      在承认客.观处罚条件为犯罪成立条件的学者中,耶赛克、魏根特与罗克辛的意见具有代表性。按照耶赛克、魏根特的说法,客观处罚条件包括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与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是纯粹的刑罚事由,当然与责任原则不存在紧张关系。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则包括伪装的刑罚加重事由与被隐藏的构成处罚的行为情况。前者“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构成要件,但形式上被为应受处罚的条件,因为立法者想将其与故意或联系的要求相分离。从实质上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理由对责任原则作出。”⒆后者“同样仅基于刑事政策理由而从形式上与和责任联系相区别”。⒇不纯正的客观处罚条件的两种情况显然都属于刑罚扩张事由,均涉及对责任原则的。因此,耶赛克、魏根特承认,虽然这种因风险刑法的思想而得以在一定程度上化,但存在本来意义上的解释论疑虑。(21)罗克辛虽然主张客观处罚条件得为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之后的第四犯罪成立条件,但其理论体系是刑事政策为基础的目的导向体系,理论与理论始终是其核心构造。所有与相关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决定之存在以及提升程度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必须成为规制的对象,而不能游离于之外。因此,罗克辛了刑法教义学中过分扩张客观处罚条件的做法,了所谓不纯正客观处罚条件的说法,仅仅将个别与和无关,基于“刑法之外的目的设定”而在刑法中的客观处罚条件,作为刑罚事由纳入其犯罪论体系。(22)

      可见,即使客观处罚条件在当今的刑法教义学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但在责任主义原则的规制下,它也只能是那些与和责任无关的刑罚事由,而不应是与和责任相关的刑罚扩张事由。而我国刑法中大量的罪量要素,无论是基本犯的罪量要素,还是加重犯的罪量要素,都直接决定行为的程度甚至程度,而为行为构成基本犯或加重犯所必不可少的成立条件。就其功能而言,罪量要素都可以被解读为刑罚扩张事由。因此,在区分与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中,为了贯彻责任主义原则,不宜将这些与和责任及其程度直接相关的罪量要素,简单地置换为客观处罚条件,使其游离于的规制范围之外,成为决定犯罪成立的纯粹客观事实情况。既然罪量要素与和责任相关,不是客观处罚条件,就可能将其分别纳入构成要件要素和责任要素。笔者的初步看法是,原则上,数额型罪量要素和后果型罪量要素可以归量构成要件要素,其与定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共同决定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因此数额型和后果型罪量要素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无疑得为的规制对象。虽然笔者原则上认为,情节型罪量要素得作为构成要件要素予以定位,但情节型罪量要素相对于数额型和后果型罪量要素,确实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到底应将其定位为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责任要素,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厘清。(23)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