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参见:《情节犯之情节的犯罪论体系性定位》,《研究》2012年第3期。
(24)参见储槐植、:《社会危害性观念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说起》,《研究》2002年第3期。
(25)该案基本案情如下:1986年6月23日,陕西汉中传染病医院肝炎科主任蒲连生作为主治医师收治了肝硬变腹水患者夏素文;6月27日,夏素文病情恶化、痛苦不堪,医院亦签发了病危通知书;其子王连成不忍看到母亲生不如死的痛苦,跪地恳求蒲连升让其母亲早点咽气;在王连成承担一切责任后,蒲连生向患者注射了87.5毫克的冬眠灵,致夏于6月29日凌晨死亡。参见最高应用研究所编:《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年合订本),出版社1997年版,第289页以下。
(26)参见张明楷:《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3页。
(27)参见前引(26),张明楷书,第881页。
(28)参见前引⑴,张明楷文。
(29)“贴身禁忌”是车浩副教授明确阐释的一个概念。他认为,扒窃行为,未经他人许可,侵入贴身范围窃取他人财物,不仅了他人财产,而且违反了作为人际交往底线的贴身禁忌,较之一般盗窃行为,具有更高的内涵与程度。笔者并不反对这一观点,但在笔者看来,贴身禁忌与随身携带作为扒窃的核心要素,只是表述角度与表述方式的不同。随身携带关注的是外在的犯罪对象的存在方式,而贴身禁忌关注的是内在的窃取行为的属性。因此,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必然贴身禁忌,而贴身禁忌的扒窃行为只能是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30)法谚有云:法律不管例外的事情。但作为法规范的体系化科学的法教义学如欲实现逻辑与功能的自足自洽,就不能将视野局限于法条,囿于经验、前见以及类型化描述所局限的常态事项,而必须兼顾可能的例外情形。犯罪论体系由一体化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向二阶或者三阶的阶层犯罪论体系转型的内在动力,就源起于常态与例外的二元思维。扒窃由“扒手”实施是常态,由机会犯或者境遇犯实施是例外。因此,刑法教义学必须予以甄别,并给出相应的解释。
(31)参见郎胜:《刑法修正案(八))解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2)参见2011年6月1日发布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扒窃案件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
(33)转引自陈璇:《刑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流变、现状与趋势》,《中外》2011年第2期。
(34)转引自前引⒄,罗克辛书,第151页。
(35)Hans Welzel,Das Deutsche Strafrecht,11.Aufl.,Walter de Gruyter&Co.,1969,S.33.转引自前引(33),陈璇文。
(36)参见前引(33),陈璇文。
(37)参见前引⒄,罗克辛书,第154页。
(38)同,第160页。
(39)[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页。
(40)同,第377页。
(41)同,第54页以下,第100页以下。
(42)陈子平:《刑法总论》(上),元照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97页。
(43)参见前引(39),大塚仁书,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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