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是司法审判的难点。对435个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整理分析发现:就未登记房屋的继承请求,法院既有裁决不作处理的,也有裁决处理房屋的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房屋所有权的;对拟继承的未登记房屋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时的处理,也存在司法分歧。裁决不作处理,无法实现司分止争的审判效果,应当严格或规范其适用;裁决处理管理使用权尚缺乏法律援引,应当补充司释作为正式依据;裁决处理管理使用权或处理所有权,各有合理适用空间,应当基于司法实践归纳各自具体适用情形,缓和两者的适用冲突。当事人对未登记房屋的折价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不是裁决不作处理的充分理由;折价补偿的对象是管理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取决于法院对未登记房屋继承纠纷的处理方式。
【内容提要】藏区当家人继承习惯历史久远,延续至今有其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深刻原因。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单一的藏区,当家人继承习惯具有聚集财富、防止外流的优势,可谓藏区家庭最好的选择。但随着藏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家人继承习惯与我国民法通则等规范存在一定冲突,尤其是民颁布后,习惯与民继承制度之间差异更加明显。一方面,当家人一人继承家庭全部财产,其他平等主体的权益。另一方面,当家人看似“大获全胜”,但又被赋予履行全部义务,过于集中的责任“输出”因家庭继承发生后的关系疏离和市民社会发展而更加脆弱。因此,亟需对照民的对当家人继承习俗进行梳理:一是规范指定当家人的程式要件,使当家人继承符合民有关遗嘱继承的形式;二是修订地方性法规完善现有必留份制度,保障配偶与外嫁女(男)的平等继承权;三是变当家人继承全部遗产为可多分遗产,呼应民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得遗产的认可。最终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藏族当家人继承习惯与民的衔接融合,平等财产继承权,藏区群众的财产和主体意识,推动民族地区化进程,实现藏区长治久安。
【摘要】律师有而致遗嘱无效,致使遗嘱继承人按继承获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有所减少,律师对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绝大多数观点持肯定态度。但这并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则机理与司法认知:一是致使遗嘱人的遗产总额发生不合理的人为增量;二是继承纠纷审理法院已认定的无效遗嘱,又被另行用作律师归责的意思基础;三是将遗嘱继承人获得遗嘱所载遗产利益的内心期望破灭,不当认定为应的合同预期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这反映了审理继承纠纷与遗嘱利益赔偿纠纷时在事实认定及判决上的内在冲突,其深层原因在于继承法范畴与民法一般规则范畴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认知方式不同。实务中应继承制度机理与继承法优先适用,合理确定律师遗嘱无效的责任类型与归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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