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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家事法律文献索引2024年第5期 “家事法苑”团队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4-11-29 12:17:50

      【来源】《民商丛》第77卷,梁慧星主编 朱广新副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

      【摘要】情谊行为可分为附义务的情谊行为及纯粹情谊行为,仅前者产生义务,该义务基于当事特别结合关系而生,其产生基础有类似交易接触说和特别信赖说,后者更合理,可通过对我国《民》第509条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解释得出。施惠人可能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及侵权责任,其责任应当加以,方式包括约定与,我国应采责任说。附义务的情谊行为中,施惠人债务不履行责任可类推适用同种类情谊合同的责任规则;依据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侵权责任亦同。好意同乘型情谊行为应依据我国《民》第1217条的特别施惠人责任。关键词:情谊行为 义务 责任

      【作者】郝佳,西北大学民商院副教授,博士; 李凯文,大学院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摘要】类案检索是信息化时代实践教学方法革新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案。以大学院和西北大学为起始的类案检索教学试点经验,了该种教学方法在学生法律思维训练、分析能力提升、自主学习能力养成方面的效能。但必须承认,类案检索方法在受益于信息时代给予的信息便利的同时,也受制于信息公开的有限范围。跨越这一障碍,不仅需要文书公开制度的与包容,更需要法律共同体多机构间的有效合作。

      【摘要】《民》的颁布是我国婚姻犯罪刑法适用模式的重要转折点。就适用而言,在民时代,传统以重刑主义为导向的刑法适用应被民刑一体化的新取代,后者要求在婚姻犯罪中民刑有序的价值顺位和民刑协调的运行方针,确保前置法民法对刑法适用的辅助、制约,婚姻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判断遵循法秩序统一原理。在具体的个罪适用上,首先,通过“重婚”“婚姻”“同居”等概念要素的民刑一体化研判和对实益的定位还原,准确界定婚姻犯罪刑事犯罪性的有无。其次,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习惯法的配合,在归责层面确认婚姻犯罪可遣责性的高低。最后,当前办理民刑交叉案件时“先刑后民”的程序顺位,在最终的责任承担上确保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效衔接。

      1.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

      2.适当性要求执行措施的选取必须达到满足执行标的到位之目的;必要性要求所选择的执行措施必须对债务人造成的侵害最小;衡量性要求执行措施不仅满足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而且要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给造成的损害与所欲达成的目的之间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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