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商丛》第77卷,梁慧星主编 朱广新副主编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4年7月出版
【摘要】对《民》第35条第3款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扩大解释为包括四层含义:被监护人能够表达的意愿;被协助表达的意愿;被监护人失能前表达的意愿;推知的意愿。将该条款中“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协助”扩张为包括“协助被监护人作出决定”这一层含义。将该条款中“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进行目的性扩张,使其包含“监护人在协助决定时进行不当干预”这一内涵。在解释“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时,贯彻“不”标准,若被监护人的意愿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或本人的利益,那么该意愿将被忽略,转而由监护人替代决定。
内容摘要:本期封面主题围绕“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与构建”,邀请专家学者从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困惑与破解、内外部关系、监督制度的完善等多个角度,从理论到实务,对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解决径,以期探索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意定监护制度,缓解特殊群体养老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应对老龄化社会所带来的问题。
【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国民》(以下简称《民》)第33条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目前该制度实施已超过三年,逐渐为人们所了解并有所运用。但在该制度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许多新问题。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实施,还需要通过完善配套性的立法、司释,以及颁布实施细则、指导性典型案例,大力发展社会监护服务机构等途径,逐步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使制度能够全面落地,充分发挥功能。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国民》(以下简称《民》)第33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现阶段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多集中于和制度完善方面,少有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分析研究。即便在制度完善方面,也存在将意定监护协议认定为委托合同,对其适用委托合同及委托代理的的观点。但是根据《民》第464条第2款的,身份关系协议不属于合同。所以,在进行准用之前的首要任务是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予以界定。本文旨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探讨我国意定监护的规范体系,特别关注内外部关系的建构与影响,确保为被监护人提供实质性保障。
【作者】罗杰,西北师范大学院云亭青年教授、硕士生导师;郑添铷,西北师范大律()专业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华人民国民》(以下简称《民》)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原则性,但缺乏具体适用规则和主体制度,尤其是老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在法律上还是空白。本文着重探讨在家庭监护功能削弱的社会背景下,我国老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困境,探索其构建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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