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未成年人网络条例》《未成年人保》《个人信息保》等,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及最小必要原则,这两项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场景下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两项原则的实践适用却存在相互冲突。对此,应当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处理场景下将最小必要原则作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对待,从而将最小必要原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二者的关系界定为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在此种关系中明确,处理行为符合最小必要原则的要求时,即可认定为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问题上,应通过三阶比例原则构建相应的认定标准。其中,相关性阶层主要考量处理行为与实现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之间的关系,必要性阶层以未成年人或监护人同意的内容为核心考量,均衡性阶层则发挥兜底性的作用,排除过度损害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处理行为。当处理行为通过这三阶层的考量时,即可认定符合最小必要原则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内容摘要】与传统现实生活中的未成年人行为有别,未成年人网络行为存在概念界定模糊、刑法规制不足与犯罪预防困难等问题。在成立范围上,应当将所有侵益的行为如、、人肉搜索等均认定为行为。在构罪适用上,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法益侵害性、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的评价标准,探讨该行为的处罚。在行为治理上,应当以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法律治理的基本,加强违法犯为的刑法规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犯罪预防以及对网络弱势未成年人主体采取特殊、优先,进而实现从治罪到治理的思维转变,以更好保障未成年益。
【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兜底方案的酌定赔偿对于解决侵害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纠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酌定赔偿应遵循检索递进的启动原则,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时,始可由被侵权人申请启动或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酌定对象不涉及被侵权人为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应在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中选择较高者作为酌定对象。为尽可能地酌定结果的客观性,酌定赔偿的径选择应作如下区分:若是存在拟制的许可使用费等客观标准可供援引,则应优先选用,并以此为基础再作调整;否则,也应以客观酌定因素为主,主观或其他酌定因素为辅进行综合考量。
【内容摘要】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店铺的属性是虚拟不动产,其权属结构为“四权分置”,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所有权、平台提供者与店铺经营者之间的债权、网络店铺经营权和网络店铺名称权。以不同的视角观察研究网络店铺转让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而产生对网络店铺转让性质的重大争议。四权分置的基础是平台提供者的所有权,平台提供者和店铺经营者之间的债权是核心,经营权和名称权归店铺经营者享有。转让网络店铺的核心变动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带动经营权和名称权的共同转让。网络店铺转让受合同原则约束,应当允许依法转让,关键要完善网络店铺转让的主体变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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