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继承法以其无处不在的扶养而独具特色。依被继承人是作为扶养义务人还是接受扶养的对象,这一又具体为继承人的需求和贡献这两个关键词。在我国继承法中,扶养关系的有无可能影响继承资格的取得、继承份额的多寡以及遗产债权的存在。这一模式与我国的法律文化相协调,与老龄化社会的现状相契合,也有助于疑难案件中实体的实现。当然,我国现有的这一继承法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既有的规则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单纯依据扶养因素决定部分继承人(尤其是继父女)的资格,缺乏力;忽视扶养关系中对遗嘱不可避免的,缺乏全面性。然而,上述局限并非全盘我国继承法体系的理由,如何在保留本土特色的基础上对既有规则予以完善优化,应当是未来继承论实务探索的方向。
【作者】吴国平,福建江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福建江夏学院家事法研究院院长, 院教授。
【摘要】我国《民》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使之成为负有履行遗产分配和债务处置职责的主体之一。各地在执行这一新制度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难题,主要涉及立法内容与配套机制方面。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在于, 不断总结经验,并通过相关程序,立法层面或者司释层面明确村委会在遗产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权限,规范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确认或者启动程序,构建履行遗产管理职能的配套机制,强化对遗产管理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独特作用。
【作者】陈明之,中南财经大学院博士研究生;温世扬,博士,武汉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宅使用权继承困境之症结在于“两权分离”架构下宅的保障属性与财产属性共存于宅使用权之中。在宅“三权分置”背景下,宅资格权承接宅的居住保障属性,宅使用权则回归纯粹用益物权属性。作为行政管理层面的规制手段,《土地管理法》相关不构成宅使用权继承的性因素。宅使用权能够在私法层面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遗产,进而适用《民》继承编相关。宅使用权继承人并不受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且国家、组织亦可成为宅使用权受遗赠人。宅使用权期限应当采纳“固定期限+自动续期”规则,其中固定期限可以参照城镇居住用地70年的标准。因继承取得宅使用权不享有地租豁免权,但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通过后,可减免特殊群体的宅使用费。关键词:宅使用权;继承;“三权分置”
作者:高海,博士,安徽财经大学院教授;陈玲玲,民商硕士研究生,安徽财经大学农地法与合作社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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