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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家事法律文献索引2024年第5期 “家事法苑”团队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4-11-29 12:17:50

      【摘要】夫妻股权的归属及其单方处分的效力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不断,这是由婚姻法与商法规则背后的价值冲突、股权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之间的联动关系及家事类商事纠纷的特性所决定的。根据未登记为股东的一方是否实际介入公司治理并获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认可,可将夫妻股权共有分为资产收益层面的静态共有和经营管理层面的资格共有:对于前者,在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公示方擅自处分股权构成有权处分;对于后者,公示方的单方处分行为则构成处分。无论基于何种层次的共有,非公示方擅自转让股权均因构成处分而无效,但表见代理的情形除外。

      【摘要】以我国《民》各类使用权的为基础,参考使用权的起源发展与域外,《婚姻家庭编司释(二)(征求意见稿)》第20条第2款第1项的“房屋无偿使用权”应属于用益物权,且其权能与居住权相同,并无必要。结合第20条的文义措辞和规范意旨,此处的“房屋无偿使用权”实属无房方对有房方的债权,欲借其解决夫妻离婚后共同使用房屋分配的难题。但此种债权性房屋使用权无法排除他人侵害,不利于保障无房方的居住,因此删去裁判设立“房屋无偿使用权”规则,以部分居住权和附义务居住权的设立化解此难题。裁判设立居住权仍应物权原则,无房方应在期限内完成物权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期满或居住困难情势消灭的,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登记机构申请涂销居住权登记。

      【摘要】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背后是三点预设:家庭关系与合同模式存在错位;协议财产属性的弱伦与人身属性的强伦相互对立;法律强制与情感关系不相匹配。三点预设使得效力之争徘徊于个人本位—家庭本位两造之间而久无。“关系”以关系契约理论实现了婚姻与合同关系的沟通,为忠诚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提供依据。对关系结构的强调,使得人身与财产关系背后共同的伦理属性得以。“关系性解纷”关注关系事实本身,而非仅仅协议文本;以良性关系、阻却恶性关系而非规制个人为目标;以“关系性自主”而非“个人真意表示”为效力前提;以“关系性善”而非“个人利益”为价值基础。忠诚协议可区分为“规范型协议”和“累积型协议”,并根据解纷需求适用审判程序和调解程序。最终,法律对情感关系的态度既非以力有不逮为由的回避,也非家长主义式干预,而是一种有效回应和反馈式调整。

      【内容提要】随着《民》的实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迎来了变革,其适用条件得以调整。然而,研究发现,该制度的有效执行仍面临适用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统一、请求时限较为苛刻以及当事人举证困难等诸多障碍。因此,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形式,差异化设定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并且重视人力资本对补偿数额的影响,充分考虑婚姻期间一方在提升家庭整体经济价值中的贡献。在补偿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应灵活适用一次付清和分期支付的情况,增加除货币外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作为支付内容,同时根据夫妻财产制类型,区分用于补偿的责任财产。在请求时间上可以适当放宽,但需加强法院对申请的审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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