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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苑”家事法律文献索引2024年第5期 “家事法苑”团队编辑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4-11-29 12:17:50

      【裁判要旨】遗产管理人应有一定权限在遗产管理期间提起或参与与遗产有关的诉讼并实施一定的处分行为。《民》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第四项“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以及兜底条款“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应包括遗产管理人为主张债权或债务而进行的必要诉讼行为。

      【来源】《案例选》2024年第1期 (总第191期),出版社2024年7月版

      《民》施行前,当事人基于合同、遗嘱、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居住他人住宅的权益,《民》施行后,当事人请求确认其对该住宅拥有居住权,并请求房屋所有权人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应以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为出发点,综合考察系争居住权益与《民》的居住权权益是否相同,房屋所有权人是否确有设立物权性居住权的意思,居住权所系房屋的来源以及以往实际居住情况,是否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之间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而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要,以及办理居住权登记是否存在事实或者法律上的障碍等因素决定是否支持。

      【来源】《案例选》2024年第1期 (总第191期),出版社2024年7月版

      【作者】刘锦,东南大学院宪与行政博士研究生;汪进元,东南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牟林翰案”的释法过程,再次展现了家庭概念亟待扩张的现实需求。家庭身份决定了主体间的义务关系,《民》确立的“近亲属+共同生活”标准,不能完全满足其他部门法的规整目的,因而在实践中产生了规范冲突与适用困境。尽管将家庭的认定标准予以扩张有其现实合,但此举突破了实在法的,违反了统一原则。对家庭给予,体现了家庭的伦和秩序性,同时也划定了家庭范围扩展的边界。为避免家庭制度的功能性解构,应家庭关系类型的化立场,允许基于特定立法目的对家庭概念作出限缩解释。此外,为实现对“类家庭”的平等,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作为体系补充。

      【作者】朱晓飞,中华女子学院院、硕士生导师,中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研究院研究人员,博士

      【内容摘要】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在顶层设计指导下形成的妇女的中国方案,兼具“国家治理工具”和“妇女赋权手段”的复合属性。从社会系统论视角来看,它是一套在复杂社会中以司法途径保障妇女广泛权益的制度系统,在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已初具规模。该系统具有规范和价值层面的内部结构,有着自己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并与互动,进行自足的运作和保持认知的。同时,这一制度系统也存在自创生性有所不足、自足运转不够顺畅、化简能力有待提升和系统间结构耦合有待优化等缺憾。遵循统筹推进全面依国系统工程的系统思维,应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内部结构,优化其与要素的互动关系,推动形成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格局,从而实现对妇女的充分保障,更好地展现治理的中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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