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摘要】网络的最大危害不是诱发滥交和性,而是提高人们(尤其是男人)性的阈值,这会稀释两性关系的亲密度并因此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而由于网络和之间的深度纠缠,打击网络的殃及效应也远超人们的想象。网络扫黄的社会风险是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及强化互联网产业内部的分化和垄断。倘若法律决策者把技术至于相对优先的地位,那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新“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多少显得有些草率和粗疏。而快播案的宣判,却放弃了借助技术中立规则的司法适用来重塑制度的一次重要机会。
迄今为止,快播案引发的学术讨论仍基本聚焦于“技术中立”可否作为该案的有效抗辩以及各种法律条文上的咬文嚼字,[1]但由于该案的性质和情节恰好处于法律语义的灰色地带,所以,倘若单从法律教义学的角度做技术分析,几种备选的判决方案——入罪、出罪或成立另罪——其实都不算离谱,且难分优劣。这不奇怪,纠结的案件原本就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既然一审判决最终还是采用了入罪的方案,那么将学术讨论的视野从单纯的法律技术分析扩展到更为宽泛的社会福利权衡就显得意义非凡了,这意味着将要探究案件背后的制度背景。打击网络是我国一直的司法政策,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却是制度惯性的产物,也受到意识形态因素的强力驱动。尽管网络时代已经改变了与监管相关的几乎所有制度变量(包括的危害、监管的成本以及打击网络扫黄的殃及效应等等),但我们的观念和思尚未做出相应的调整。
网络的危害究竟是什么?是腐蚀心灵、风气,还是诱发和性,抑或两者皆非?打击网络的难度有多大,效果又如何,以及是否隐藏着不为人知的社会经济风险?诸如此类的问题至今晦暗不明,也很少获得深入讨论。如果法律决策者面对的是一片知识盲区,网络监管的制度实施就可能出现方向性错误——本文将会论证,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而且概率很高。
是以性为目的、以某种媒介为载体的一种低俗作品。[2]由于任何一种手段都可以用来创作,所以,人类历史上每一次技术都会让创作花样翻新——从文字、舞蹈、绘画和雕塑,到印刷、和摄影,再到电视、流视频、谷歌眼镜和虚拟现实技术(VR),莫不如此。反过来,又为技术的和创新提供了重要的驱动力,几乎所有技术在商业上的成功都凝结着消费者的贡献。历史地看,倘若没有,人类的技术断无可能发展到如今的水平;回到现实,如果互联网里没有,网络技术和网络商业模式也不太可能呈现出今天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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