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共享经济平台能够提供传统的标准化生产所无法提供的多样化与个性化的消费体验,由于降低了闲置资源提供者的准入门槛,其在带来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也使得在该平台上的产品或服务良莠不齐。因此,作为供需匹配中介,共享经济平台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质量问题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在法律上避免相应的风险,也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保障来增强平台的可信度,维系资源提供方与需求方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该问题上,我国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例。在2017年1月发生的首例共享单车索赔案中,原告因使用刹车失灵的小黄车在下坡骑行过程中摔伤,致牙齿有6颗受损,唇部和面部严重受伤,鼻梁骨折。原告认为系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未尽检修义务致产品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该案最后以和解告终。
2017年9月份开庭的中国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索赔案中,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不幸身亡,家属为此将肇事者连同ofo起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索赔878万元。此后,我国成都发生了第二起儿童骑行小黄车受伤索赔案,成都市武侯区一名13岁儿童骑行一辆未上锁的ofo共享单车,因车速较快且该车左刹车把断裂,不慎摔倒致右股部动静脉断裂,失血严重,儿童家属索赔10万元。这些事件也表明,共享产品的安全保障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日渐成熟,各个领域均出现了大型的互联网平台,如BAT、京东、、美团、滴滴等,这些网络平台由于用户量巨大而成为获取某类信息或服务的重要渠道,平台监管也由此产生。在领域,围绕着互联网平台的研究也一直是热门话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6条也要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投入流通的缺陷产品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但是从消费者自律角度而言,消费者也应当对共享单车的等承担一定责任,国家交通运输部、市和上海市均出台了相关文件,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车辆,监护人须承担教育和监护责任。因此,共享经济平台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上还应当充分考虑产品自身的风险并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
共享经济在本质上是利用互联网平台汇集交易各方的信息,然后通过算法匹配供给和需求,从而克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随着当前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和智能手机的普及,大多数共享经济平台都以移动应用程序的形式来实现该目的。基于共享经济的本质,其必然带来个人信息问题,而这也是未来规制共享经济平台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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