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在全球掀起了消费,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展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法律特征在于大众参与、共享经济平台和以使用权为中心。本文将从共享经济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共享经济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立法对策,以期为我国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共享经济在法律层面将产生闲置资源提供方的主体界定、平台法律性质认定、平业模式、平台互信机制构建、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挑战现有行政管理秩序等问题。以“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为原则,构建以“管平台,平台管用户”为特色的监管机制,合理界分电子商务平台和共享经济平台,推进个人信息立法成为我国规制共享经济的应有之义。
共享经济起源于美国,其以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创新性的消费迅速席卷全球。在发展趋势上,据普华永道预测,到2025年,全球主要领域的共享经济市场规模将从2014年的140亿美元增长到3350亿美元。随着共享经济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其必将呈现出更多的形式,并从当前的交通、房屋、医疗、技能等私人共享领域扩大到企业资源、公共资源、城市资源乃至全社会资源的共享。
自2015年以来,我国共享经济呈现出爆发增长态势,以滴滴、蚂蚁短租、阿姨帮、在行、ofo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企业在政策支持、资本涌入和人口红利的宏观下迅速扩展。2016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融资规模约1710亿元,同比增长130%,未来几年分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
为继续深化供给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发展共享经济,国家发改委及相关省市也制定了政策性文件,为其营造了相对宽松的监管。但共享经济在引领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同时,也对市场秩序、法律监管、消费者、平台治理等领域造成了巨大冲击。面对这种新型经济形态,如何跳脱传统监管思维,在产业创新与法律监管之间保持动态平衡将成为未来学术研究和立法规制的重点。
在词源上,“共享经济”来源于美国学者Martin L.Weitzman,其在《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一书中使用了“分享经济(Share Economy)”一词,但该概念是指雇员与雇主之间在紧缩冲击(Con⁃tractionary Shocks)后摒弃工资经济(Wage Economy)所实现的一种充分就业状态,并非我们现在所理解的共享经济。
一般认为,当前意义上的“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是一个经济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