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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6-23 07:41:39

      (1)大众参与。在共享经济平台中,社会一般都可参与,供给方通过将自己闲置的汽车、房屋、知识、技能、时间、资金等共享给他人而获取收益,需求方则通过共享经济平台找到适合自己的闲置资源并获得多元化的消费体验。这种特征使得供给方、需求方和平台三者之间的依赖程度增加,加上共享经济平台的补贴政策、良好的消费体验、低廉的服务价格、天然的社交属性,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参与人数不断增加,这种广泛参与也推动了更加多元和个性化的服务,共享经济平台得以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在全球迅速扩展,并对传统产业造成巨大冲击。大众参与这个特征还在于,其突破了原有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注重个性化和社交体验,在激发市场供给活力的同时也会造成消费者最低安全保障上的担忧。

      (2)共享经济平台。平台可以说是共享经济的核心,其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市场主体,而且还是一种类似股票交易所的交易市场。在市场设计中,存在着三项原则,即稠密性、供需匹配便捷性和安全性。

      就共享经济平台而言,首先,其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供需主体连接在一起,买家能够获取更加多元化的服务,卖家也有更多的潜在买家,从而形成稠密市场(Thick Markets),实现双边网络效应(Two-sid⁃ed Network Effects);其次,其通过数据收集和算法来实现供需的精准快速匹配,降低了交易成本;最后,其通过信誉排名、服务评价、最低服务质量、保险等机制实现了交易的安全性,增加了参与主体的互信。这使得共享经济平台在实质上是一个交易市场,具有“平台即市场”的特征。

      与传统经济形态相比,虽然在工业社会中也存在以租代售的交易形态,但其还是以中心化的思维来达成交易,而并非此处所指的共享经济,原因就在于此种经济形态是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出现的,离开了互联网平台,社会闲置资源提供方和需求方无法有效地实现供需对接。利用网络基础设施和算法,共享经济平台可以通过简单高效的方式将供给方和需求方信息匹配,降低交易成本,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无须陷入不必要的分析或者长期的拥有而不使用状态。此外,还应指出的是,传统的租赁企业利用互联网便捷其销售渠道并非共享经济,其只是“互联网+”的一种应用,缺乏此处所说的共享经济平台。

      (3)以使用权为中心。在传统的工业社会,消费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所有权来支配物,以满足对物长期稳定的占有。在现代社会,无论是交通领域的Uber还是短租领域的Airbnb,抑或是共享单车领域的ofo,其都是以物的使用为中心的,并非像此前的消费那样去购买产品,获取所有权并由自己支配。这种“不求拥有,但求所用”的就彰显出人们在消费观念上的转变,所有权不再是消费者的最终表达形式。在美国,有43%的消费者认为“在今天,所有像是一种负担”。有学者就此认为我们进入了“后所有权”时代。在这种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自然下降,与之相随的,产品或服务的多样性得到提升,个性化而非标准化消费体验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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