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论文】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6-23 07:41:39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7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13.35万亿元,同比增长27.1%,而我国快递行业每天运送的快递量也连续三年世界第一。但是,电子商务也存在大量欺诈、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个人信息等问题,为此我国积极启动了电子商务立法程序,以规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就目前而言,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已经发布了二审稿,其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更加细致的,包括市场准入、网络安全、交易信息留存、消费者权益、信誉评价、竞价排名广告、知识产权“通知-删除”规则等。但是,共享经济平台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似乎值得讨论。如果属于,那么平台将承担严重的义务,这显然与我国当前对共享经济的监管态度相。但是其又符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定义。因此,在未来的电子商务法中,我国应当对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与共享经济平台如滴滴、途家等予以区分,以明晰各自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难题,尤其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促进数据的流动也成为个人信息立法的重要目标。与欧盟的《一般数据条例(PR)》相比,《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受法律,该具有划时代意义,为制定单独的个人信息保迈出了第一步,但我国在个人信息具体制度设计上还存在较大空白。对此,笔者已提出《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草案)》,该草案被作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的议案》的附件提交至2017年,我国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

      笔者认为,就共享经济而言,对个人信息的应当从收集、处理、存储、利用等层面予以考量。首先,在收集层面,共享经济平台应当地收集依据,此种依据一般是依据信息主体同意、合同或者是为了达成合同目的,并且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理、必要原则,不能超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合理目的范围;其次,在处理层面,共享经济平台应当在其个人信息政策中明确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在约定的目的范围之外处理数据的,还应当再次征得用户同意或采取更为醒目的提示方式;再次,在存储层面,需要考虑等因素,我国《网络安全法》第37条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原因需要传输的,需要按照《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草案)》等配套制度实施安全评估;最后,在利用层面,需要遵循目的原则,不得超出其收集和的使用范围。对消费者而言,其应当被赋予访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以增强个人信息的控制力。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