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内外的概念界定可见,平台是共享经济存在的必备要素,其目的在于以低廉的成本、有效的信任机制促成交易双方间的合作,从而实现社会闲置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共享经济平台,卖家可以利用闲置资源获得收益,消费者可以低价获取个性化消费体验,平台可以通过交易抽成和广告营收获得商业利润,整个社会也因为生产资料的减少而更加环保,这种多方共赢、各得其所的经济模式是其迅速扩张的原因。综合而言,笔者认为,共享经济是指将其闲置资源通过社会化平台与他人分享的“以使用为中心”的经济形态。这种社会化平台主要是借助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供给方和需求方在社会资源上的优化配置的。
与概念上的分歧相同,人们对共享经济的特征也有不同认识。美国FTC认为,共享经济的关键因素在于平台,该平台利用技术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去中心化的参与群体在互信的基础上高效地实现相互交易。国外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有三个特征,包括:(A)一种网上中介;(B)作为P2P服务的市场;(C)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便捷交易。
我国国家信息中心从技术、主体、客体、行为、效果、文化层面提炼出了六大特征。在我国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共享经济具有建立在网络之上,连接人与物,在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下利用闲置资产,在陌生人之间形成信任和互动机制,、包容和互惠的价值等五大特征。
但上述观点都是从经济学意义上的总结,并没有解释或分析共享经济中的法律关系及各方的义务。从视角观之,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或者社会现象的出现,必然引起新型法律关系的产生或传统法律关系的变动。从法律关系的各项要素出发,共享经济引发侵权责任归属、市场竞争等方面的法律问题,本质原因在于其独特的消费和复杂的交易主体。因而,笔者认为,共享经济最突出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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