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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6-23 07:41:39

      应当看到的是,在国外,英国成立了共享经济行业自律组织(Sharing Economy UK)来实现管理,意大利则采取单法的方式开国际社会共享经济之先河,推出了“共享经济法案”,其中第3条就要建立“竞争与市场署”负责监管分享经济的数字化平台,建立平台的“全国电子登记册”。我国当前还处于共享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时期,在产业政策上也相对宽松,因此,过度的行政监管可能导致“一收就死”的局面,采取更为灵活的行业自律的方式更加适合我国的产业发展现状。

      作为新兴经济形态,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社会闲置资源的高效利用,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多数国家在当前以制定共享经济发展政策为主,而在监管层面却持相对保守态度。我国在十九大报告、《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发展共享经济,国家发改委也出台了《关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加强对共享经济的顶层设计。

      在共享经济的监管问题上,美国FTC就相关司法管辖区,要避免采取有可能阻碍竞争的措施,并且此种措施还不应当超出必要的消费者或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我国有学者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对共享经济的规制应当遵循原则和公平原则。也有学者从行的角度出发,认为我国应当摈弃“全有全无”(All or Nothing)的规制策略,而应采取《行政许可法》所设定的回应型规制框架,发掘共享经济技术特征背后的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利益,努力在创新与潜在风险之间保持平衡。在国家层面上,《意见》指出应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发展与监管并重,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也指出,“审慎监管、底线监管、事后监管、协同监管”对引导分享经济健康发展十分重要。一些省市也指出要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摈弃传统的处罚机制,采取约谈等灵活方式,打造共享经济柔性监管。

      应当看到的是,在我国共享经济爆发式增长之后,各地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但这些细则更多的是强调规范,对司机和汽车都做了过度,甚至对揽客区域都进行了。这些政策了共享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国家政策,应当在日后得到调整。在总体上,我国应相对宽松的监管政策,通过不断试错来做出制度上的回应,而非过分强调法律规制,了共享经济的发展活力。由于共享经济平台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市场,其具有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的能力和优势,并且能够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对交易过程以及交易主体基本情况的记录,其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一个交易的监管者。因此,从的角度而言,通过“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监管机制,能够有效降低的监管成本,也能够通过平台的自治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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