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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共享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8-06-23 07:41:39
    语,其来源于美国学者Rachel Botsman和Roo Rogers在2010年出版的《What’s Mine is Yours: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一书。在该书中,作者使用了“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的术语并将其定义为“对传统的基于市场的消费和消费文化主义的替代”,作者认为此种消费观念包含了“共享、以物易物、出借、租赁、赠予和对换”。鉴于共享经济的发展态势,“协同消费”进入视野,并在2011年被美国《时代》周刊列为改变世界的十大观念之一。嗣后,这种扩张至更多的领域,逐渐形成我们所认知的“共享经济”。

      普华永道发布的报告显示,44%的美国人熟悉共享经济这个概念,其也正在改变消费者评估价值的方式。由此可见,共享经济是一种消费上的创新,这种与互联网、智能供需匹配算法的结合焕发出了巨大的魔力,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性商业模式,正在各个领域改变着人们的生活。

      在概念界定上,学术界关于其认识尚处于初级阶段。作为一个涵盖性术语(Umbrella Term),共享经济可被置于不同的背景之下,用以指称那些含有共享特征的经济活动。

      英国Debbie Wosskow领导的团队发布的报告认为,共享经济是指一种可以帮助人们共享资产、资源、时间和技能的在线平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以下简称“美国FTC”)认为,“共享经济”“在本质上主要是通过个人对个人(peer-to-peer)平台实施的商业活动”。也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误用。因为“共享”是一种美德,指的是个人之间的非商业活动,不应当受到规制,而“经济”又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需要受到规制。正是这种矛盾的组合使其处于法律规制的灰色地带,则处于还是鼓励创新的十字口。

      此外,还有人用“零工经济(Gig Economy)”、“平台经济(Platform Economy)”、“按需经济(Ondemand Economy)”、“自下而上的经济(Bottom-up Economy)”等词汇来描述共享经济,由于其应用领域一直在扩张,并形成“新共享经济”,学界没有一个术语能够准确概括此种经济形态。但有学者指出,上述词语都涵盖了新共享经济企业的一些方面,但“共享经济”一词仍能够作为区分传统的基于平台的互联网企业与当前以Uber、Airbnb、WeWork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企业。

      在我国,2015年被称为“共享经济元年”,自此之后,共享经济迅速扩张至各个领域,企业、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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