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网约车为例,消费者在叫车时仅能得到司机的联系方式、车型、车牌号等与客运合同的履行相关的信息,虽然我国网约车规范要求驾驶员不得有、吸毒、驾驶等与载客服务相关的犯罪记录,但是,对于司机的性犯罪记录、病史等并不知悉,平台缺乏对其资质的审核就有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此前就有报道称,印度Uber未对司机背景调查,致使女乘客被。近日Uber同样因为背景审查原因遭集体诉讼。我国广州市亦有女乘客被有犯罪历史的Uber司机的事件发生。在短租领域,Airbnb平台也有房客与房东发生性行为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资源提供方和共享经济平台的信任。
在信息社会中,互联网的出现促成了大规模陌生人之间的合作,其关键就在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此,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我国未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指导。网约车、房屋短租领域出现的性侵事件也表明了信用机制的缺失,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与企业审查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公共数据共享力度的不足。在TaskRabbit(任务兔子)中,用户可以雇人帮你跑腿办事,这些负责跑腿办事的人都是经过犯罪背景调查确认为清白的人,这其中就离不开数据的共享。以《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中构建国家数据统一平台为目标,增强共享经济中的供需双方的互信,对于从更基础的层面保障共享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共享经济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和经济交易,但是其也对现有的行政管理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从而使得大量共享经济形态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运营,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共享经济的“非法”兴起。这种冲击在一方面挑战着现有的行政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又因其代表了新兴的发展方向,使得在共享经济的监管问题上无所适从,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在现有的行体系下,财产用途管制制度、市场准入制度、职业资质管制制度共同构建起了传统产业的运营秩序,但是共享经济的出现了上述管制,使得人人都可以将自己的闲置资源投入此前需要获得相关资质才能从事的商业活动中。私家车主缺乏《道运输从业资格证》而从事客运服务、厨房分享者不具备健康证明而从事餐饮服务的做法不仅对传统的出租车和餐饮行业造成了冲击,更有可能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致于境地。
面对此种集创新和于一体的经济形态,由于其造成了法律适用的空白,究竟是改变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根据共享经济的特点制定单独的共享经济法就成为一个重大议题。以网约车规制为例,是否对其实施行上的监管一直存有争议,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遭到了众多学者的反对,认为对其不应当采取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思,而应当根据“互联网+”的特点设计监管模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