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画地为牢的政策取向,仍是将本该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和约束的内生性制度,转变为外生的、与市场主体需求和约束相左的制度,并因此难以摆脱新一轮监管套利式金融创新的冲击。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与信用风险问题的解决,应遵循与其问题实质相匹配的独特范式,即在以信用风险为介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内化信息不对称成本,以资产定价模型的逻辑过程为参照,通过信用风险定价,实现从信用风险到信息的,进而将信息与信用风险问题,内置于以完全信息市场为依托的风险—收益逻辑中。该范式的核心即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转换,起源于金融本题中信息与信用风险之关联结构。
该范式意在通过“信用风险定价及其信息工具应用”来解决信息与信用风险这一金融本题,有其理论上的先验性。当信用风险被定价后,风险和逆向选择等信用风险即为信息,内化于债权和股权价格中。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之间,在信用风险和信息问题上,可通过制度安排,在约束信用风险的同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该范式也与交易实践相吻合。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与民间借贷风险之差异,在于陌生人之间以熟人社会信用模式为交易规则,在投资者对融资者、社交网络和互惠信任规则的信赖中,产生了信息。因而,该信息即已裹挟着信用风险。平台顺势将熟人关系规则,运用到了陌生人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融资关系中。“一项制度安排……必须至少用于下列目标:提供一种结构使其的合作获得一些在结构外不可能获得的追加收入”。
互联网金融的内生信息,作为一项自发的、维系其交易运行的制度安排,符合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要求,也能实现其交易目标。该范式不仅是内生于互联网金融本质的,而且也是最优的。它赋予信息弱势一方以信息甄别的主动权,让信息弱势一方先行动,掌握规则设置权,不仅激励信息优势方披露信息,而且要求信息优势方披露真实的信息,因而,可以有效预测、约束和考量信息优势方的逆向选择和风险。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息弱势主体对信息优势主体的信用风险的甄别,是最有可能保障自身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的行为。
因此,在法律设定的把信用风险为信息、进而内化于公开市场定价、再向市场传达出风险与收益是否均衡的信息的规则中,信息弱势主体如P2P投资者、股权众筹跟投人或接受第三方支付平台服务的客户,都可以因市场运行过程的公开性和结果的确定性而受益。这也得益于互联网金融服务于小微企业和零售投资者、准入门槛较低,且具有强大信息优势的特点,因而能缔造具有足够竞争与透明度的市场,让该范式所通向的信用风险与信息,通过公开市场定价转换的过程,在可观测、可量化的范围内。在更加依赖价格机制来观察信息的金融市场中,信息优势方的风险和逆向选择,已经作为交易成本,被内化和分散在信息优势方的交易行为中。这也决定了以信息工具来规制信用风险。这一金融市场内生的、解决信用风险与信息问题的径,亦是最为有效的挤出市场中存在的非对称信息的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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