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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级】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5-06-20 22:25:22

      二、信用风险规制之信息工具法律进

      (一)金融的本题:信息与信用风险

      金融交易是信用交易,其核心是的时间价值。金融市场是与风险相互依存的,因而,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的首要问题。互联网金融的融资者和平台,一方面与投资者进行涉众性债权、股权和资金托管等信用交易,另一方面又通过金融脱媒和竞争,促进金融功能的实现。因而,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信用风险一方面是投资者须面对的核心风险,另一方面也让金融交易的主要问题回归到信息与信用风险的关系上来。简而言之,金融市场的作用,就是允许附着风险与收益的金融资产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流转。金融资产是由各个合同组成的信用资产,可将金融风险结构化为不同类型的金融商品。后者亦是风险集合体,在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之间传递和分配金融风险。

      金融中介服务于资金供给者和资产提供者,金融风险的产生、交易或资产服务都要通过金融中介来完成,因此,金融中介是风险管理和交易的主体。在以债权、股权和衍生品等交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中,信用交易的主要风险是交易主体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和逆向选择。在货币市场中,信用交易的主要风险是货币的将来价值,货币在信用交易中并无特殊性,仅是计量和结清信用交易的工具而已。因而,信用交易的风险问题,可转变为信息问题。更确切的说,信用风险问题,本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各类风险应如何解决的问题。信息不对称是金融市场不确定性的起因,同时也是以金融风险为唯一介质的金融市场能够吸引投资者的最重要原因。因而,金融的本题,是信用风险与信息的关系问题。金融资产是风险之集合体。金融风险类型和风险间结构的差异,是金融资产分化和演变为不同类型的主因。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金融资产结构,但互联网金融市场并不会因此而偏离金融市场之本质。互联网金融亦反映为金融风险与信息间的逻辑关联,而这正是金融的本题。

      金融活动产生于社会主体优化资源配置的需求,金融功能是相对稳定的观察金融本质的视角。金融功能是金融集成服务系统,在时间转换的基础上提供的经济资源转换的径。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减少信息不对称、融通资金、降低交易成本、管理和控制金融风险以及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促进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此同时,承载着金融机构职能的创新型金融商品,具有替代金融机构、实现金融功能的作用。二者交替发展,螺旋式进步。互联网金融优化了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风险分散和价格发现等功能。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交易模式的创新,将支付结算交易、债权交易、股权交易和资产证券化等交易高度融合。同时,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和非金融中介机构巨大的技术优势、优势和交易撮合优势,使金融交易脱媒,增加了金融商品的创新能力,也增加了平台的创新能力及其自律规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而且,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如融资者利用P2P平台展开债权交易或资产证券化交易,或股权众筹等,通常要拆分金融资产,并向投资者配售小额化的金融资产。这也打破了高风险、高收益的大型金融资产,独占金融市场的格局,拉开了高风险、高收益、小额化的金融资产为小微融资者和非高资产净值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渠道的序幕。因而,互联网金融降低了融资者与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极大满足了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促进了市场竞争,有利于市场公平定价,有效利用了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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