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在分散金融风险时也提供了金融风险的手段。最终,不但促进资本形成,而且提高了资金融通、风险利用与分散、市场自律和金融监管的效率,深化了多层次金融市场。不仅如此,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的应用,极大降低了信息供给成本,可缔造一个公开而透明的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事实上,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风险集中、价格形成过程难以预测及监管失灵,都起因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巨大的生命力,也来自其在提高交易透明度方面的优势。信息技术、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市场中存在足够多的投资者,都为产生和利用分散的信息,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进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散和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
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以及金融本质,互联网金融应更为准确地被界定为“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功能,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创新型金融。”信用交易的本质是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利用信用交易风险产生预期收益。市场主体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就要发挥好金融机构、金融商品甚至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风险分散和价格发现等功能。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际上仍需发挥价格机制的作用。因此,在一个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的市场中,公平定价即处理好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就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问题。在价格机制或公平定价范畴中,该问题也就回归到如何处理好信息与信用风险关系的问题。不论是作为民间借贷延伸的纯信息中介P2P,还是型、加盟型、债权转让型和资产证券化型等中国式异化的P2P平台、网络小贷和股权众筹等,亦或是具有强大信息传输和风险分散及处理等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创新都发挥了以利用市场主体间融通资金的信用风险来优化资源配置的金融功能。因而,降低了信用交易的门槛、促进了竞争与金融包容,也促进一个以集成信息为基础设施、以直接融资模式为主体的金融市场的出现,不仅开创了一种新的、高度竞争与便捷的信用交易模式,也印证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信息与信用风险的关系。
(二)信息工具:信用风险规制的内生逻辑
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下,互联网金融在信息供给不足时,只能利用信息工具之外的手段,自发解决信用风险问题。同时,社会规则解决法律遗留问题时,难以克服的成本和径依赖也表现出来,并着制度扭曲。在该本题尚未解决的前提下,尽管现行金融政策可能倾向于仅纯信息中介P2P和私募型股权众筹,而未给其他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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