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悖论
互联网是推动金融普惠的重要力量。如果信息技术和金融能相互融通,则可实现金融创新,让那些通过互联网可实现的降低风险的金融交易成为可能。然而,任何新技术都有可能增加风险,监管部门也不能缺位。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信息技术与金融功能的融通。创新型融资模式、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了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力的认识。
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首次在全国会议工作报告中提出应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提出,为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应鼓励互联网金融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试点。
(一)管制型立法、法律漏洞与信息不对称信息
作为可统计概率、可呈现价格形成之逻辑过程的客观知识,对金融制度构建非常重要。信息工具之规制范式在金融市场中得以广泛应用,是完全信息与有效市场的出现,为同一过程,且以价格为载体的反映。金融资产价格以信息为最基本要素,并反映着信用风险。信息的传递,以金融媒介为载体。尽管金融媒介历经纸质信用媒介和金融中介机构,并因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交易而实现金融脱媒,但降低信息成本、实现信息对称并利用和控制信用风险的主旨并未发生变化。实际上,往往是当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及更为便利、低成本的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手段出现时,金融交易媒介才会发生变化。
理想情况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可通过大数据信息系统、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支付清算和资金融通等领域内的信息对称、金融脱媒及降低信用风险的目标。然而,在我国现实金融中,互联网金融仅践行着金融脱媒,在以管制型立法为特征的法律体系中,既未实现信息对称,也未能降低信用风险。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第三方支付、P2P和股权众筹等三种主要的代表性业态。严格的P2P平台是一种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债权债务合同的线上服务。股权众筹(EquityCrowdfunding)是个人企业家或企业团体借助互联网吸引个人资金实现企业创意的行为。中国股权众筹是由以小微企业为主的筹资者、提供融资平台的集资门户和投资者共同构成的小额型集资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借助互联网与移动终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中介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网络支付等服务,具有传输交易信息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也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敞口产生影响。
金融脱媒是互联网金融平台迅速被中国小微初创企业和投资者接受的主要原因。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大大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促进支付便捷,让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得以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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