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设立,融资方、平台、股权众筹集资门户和从业人员资料库和诚信档案的建立,及其在大数据平台上的公布,都是降低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成本的重要制度。银监会、证监会和央行,也须监管该自律组织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与竞争规范如同硬币的两面,确立P2P、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的公平市场准入规则,也为P2P与银行的竞争、股权众筹与公募和私募的竞争、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联的竞争,定下公平竞争的基调,是金融法制在市场流动性的竞争性供给与市场摩擦之间,做出的合理选择。
(二)信息工具:大数据、信用风险预警及信息披露
大数据和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应用的基础,也凸显了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现代征信是指依法收集、保存和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信用报告、评估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法律关系主体是征信机构和企业信用信息提供方,客体是信用信息,即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征信体系是降低信息不对称及规制信用风险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系统是交易型征信体系,应以商业机构建立和运用大数据为主,把互联网平台和线下调查数据、利用云计算等数据挖掘技术可分析的客户资信、供应链、成本效益和经营风险等信息以及客户信用评估等,都纳入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内。
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对合格的互联网公司颁发征信牌照。互联网金融平台可积累交易数据,构建自己的信用数据库,将商业化的信用审核数据应用于其他金融机构、自身小贷业务以及上下游供应商和服务商的交易信用评价中;可充分利用互联网上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分析和定价功能,开发企业信用量化工具和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前者可通过对企业资信参考和资金周转状况等信息的信用评分和指数化,形成企业信用数据库;后者可通过平台收集和分析个人信用状况,并与我国2005年信用征信体系对接。
P2P、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O2O信用审核模式,是线上审核和线下调查的网络金融审核模式的代表,是适合于互联网与实体经济的纵向交易模式的征信体系的代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非上市公司的企业信用体系,在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时,由平台或征信公司提供企业概况、企业高管人员相关情况、企业关联交易情况、企业无形资产状况、纳税信息、付款记录、财务状况、破产记录和被追账记录等信息。企业至少需要提供12个月内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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