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在信息收集上,互联网综合平台、电商供应链及应用支付信用工具采集的个人征信信息,可与银行信息终端对接,把信贷记录良好、缺乏或无信贷记录的主体,结构化或非结构化的数据,信贷数据、网络数据和社交数据等,都纳入大数据范畴,并引入现代信用评估原理。依据《纲要》的,立法完善、行业自律和监管都不可或缺。立法方面,应完善我国企业和个人投融资者在投融资、账务、营业和信用记录等方面的信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征信体系;在行业自律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公司、供应链金融商等主体,都应成为征信体系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对会员征集和利用信用信息给予指导和评分;在监管方面,工信部和“一行三会”也应运用信用评估分析原理,对商业机构建立的大数据和信用征信体系进行监督。大数据降低了信息供给的成本。
可依托大数据,以信息工具来规制P2P、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用风险,实现从信用风险到公共信息工具的转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规则中,引入巴塞尔协议风险之风险资本金规则、平台风险保障金规则和欧盟偿付能力规则(二)(SolvencyII)中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缓冲区间规则,借助大数据系统的信息优势,开创金融监管信用风险预警的新局面。
以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来流动性风险,可解决目前巴塞尔协议在传统银行和新兴影子银行领域,适用风险资本金规范系统性风险时,仍需面对的如何启动风险资本的普通股转换问题。因为平台的杠杆率、外部信用评级、平台和融资者的资产—负债比例以及风险保障金—负债比例等,均可通过大数据系统予以披露,藉此建立风险预警基础。
P2P平台风险保障金,应与融资者融资额度、期限和违约率挂钩。这是风险保障金具有债权信用风险定价功能的关键。英国著名的Zopa风险保障金对此作了很好的诠释。Zopa平台上的债权,因风险保障金的存在而获得了二级市场流动性,这些债权的二级市场价格与其初始价值的差额,就是其信用风险价格。英国2014年众筹规则颁布后,立法将平台风险保障金制,平台可对融资者信用等级或债权风险进行公开定价,以实现信息甄别。融资者信用等级和债权风险定价,均为公共信息,亦可通过大数据系统,成为融资者和平台信用风险的评价指标。同时,实施资产证券化交易的P2P平台及股权众筹集资门户所设置的风险保障金,是为应对平台破产、融资者支付能力不足和资金短缺等风险而设置的,可作为结构型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信用风险定价工具。
具体来看,实施资产证券化交易的P2P平台和股权众筹集资门户的垫资(cushion),是平台流动性和融资者清偿能力的重要保障。垫资与基础资产之间被称为“流动性之谜”的折价,即为该类融资的信用风险。欧盟偿付能力规则(二)(SolvencyII)为金融机构设立清偿能力缓冲区间;欧洲中央银行为融资主体设置的流动性风险缓冲基金和系统性清偿能力准备金等制度,都是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欧盟立法设置的随风险系数浮动的风险保障金及降低金融资产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的重要制度。风险资本金、风险保障金、保险或期权与大数据信息系统结合起来,构成P2P、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预警系统的主要内容。在立法设定这些风险预警工具定价规则的情况下,信用风险价格之浮动即可反映出相关交易的风险额度。监管机构可据此要求风险过高的融资者或平台补缴风险资本和风险保障金、重整或退市,进而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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