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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08:48:31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寄件人的销售者有时会在与快递企业的约定中,除要求后者向作为收件人的消费者提供快递服务外,还要求其代收货款。在此种情形下,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存在收取货款的委托合同关系。对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义务的界定应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委托合同的及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的约定进行。

      (3)快递企业与收件人之间的义务关系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需向收件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①安全、准确、快捷、按时送达的义务。②及时通知收件人收取快递物品的义务。③向收件人交付快递物品并告知其当面验收的义务。交付快递物品是快递企业履行其快递服务合同的重要环节,在交付过程中,快递人员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递物品。《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30条就:“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④在收件人因故不能及时收取快递物品的情况下,免费为其再次递送的义务。根据我国快递服务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两次未能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要快递服务组织投递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费用标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的第28条也:“快递企业应当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对收件人的义务正是收件人所应享有的。除前述之外,由于快递服务合同在本质上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以当快递企业不能依约完成快递服务时,收件人有权直接向快递企业行使请求权而无需借助寄件人,具体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中,给付请求权是收件人所享有的直接请求快递企业将快递物品按约定时限和地点予以交付的。在快递服务实践中,有时快递企业尽管向寄件人承诺了会送货上门,但却在服务过程中因收件人地理较为偏远而要求收件人自行到某一地点领取快递物品。此时,收件人便可直接向快递企业行使给付请求权,即要求快递企业送货上门。给付受领权是指收件人享有依约受领快递企业所递送的物品的。如果快递企业已经通知了收件人受领却在服务中故意收件人不肯交付,则构成对收件人受领权的侵害,应当对收件人承担相应责任。债权请求权是指收件人在其权益被快递企业时所享有的请求法律的,一般包括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形式。但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当快递服务中出现延误晚点、快递物品被毁损或灭失等情形时,收件人即可采用包括起诉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自己的权益,要求快递企业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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