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经济|法律 - 法律论文 → 文章正文

    法律论文: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08:48:31

      一般而言,寄件人与收件人并不要求具有特定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具有某种法律关系或具有何种法律关系,都不影响快递服务合同的缔结及履行。在电子商务背景下,两者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应依照两者订立的买卖合同及我国相关法律确定。当然,此种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快递服务合同的范畴,而是快递服务合同发生的前提条件之一。不过,明确两者间的义务关系,有利于作为收件人的消费者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纠纷发生时作为寄件人的销售者与快递企业的责任划分。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快递物品与自己所要购买的货物不符,而其原因应归属于销售者而非快递企业(如销售者提供的货物本身有质量问题),则消费者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责任,而应向销售者主张其权益。

      (2)寄件人与快递企业之间的义务关系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人需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告知义务。寄件人应向快递企业准确表明有关快递服务对象及标的的基本情况(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货物名称、性质、质量、数量等)。②交付快递物品并接受快递企业验视的义务。在履行此项义务时,如寄件人的身份是销售者,其还需要同时交付与快递物品相关的必要文件,如物品的说明书、三包凭证、等。如寄送的物品属于国家寄递的物品范围,则快递企业有权收寄。③按要求包装快递物品的义务。④支付快递费用的义务。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快递企业须承担的主要义务为:①对交寄的物品进行验视的义务。根据《邮》第25条及第59条[4]的,快递企业对寄件人交付的快递物品应当予以验视。《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11条也:“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不过应注意的是,验视交寄物品既是快递企业的义务,也是快递企业的。言其是一项义务,是因此项义务为监管部门对其业务操作的一项规范性要求;言其是一项,则是相对于寄件人而言的。如果寄件人验视,则快递企业有权收寄。②受领寄件人交付的快递物品及相关必要文件的义务。经验视交寄的物品并无违反国家有关,则快递企业应当受领寄件人交付的快递物品及相关必要文件。③在快递物品处于自己掌控中时妥善保管、处理该物品的义务。自快递企业受领快递物品时起,至该快递物品交付于收件人时止,这一期间都属于快递企业的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快递物品会被分拣、封发、装载、运输并投递。《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对快递企业在快递物品被处理的各个环节都应谨慎规范、不得毁损快递物品进行了较为详细的。[5]如快递物品的毁损、灭失等情形发生在这一期间,则快递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④在快递服务行为未履行完毕前遵从寄件人的义务。如快递服务尚未履行完毕,即快递物品尚未交付于收件人,则快递物品的所有权依然归寄件人所有。因此,如此时寄件人改变,则快递企业应当遵从,由此而给快递企业造成的损失,寄件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⑤按照约定及时将快递物品交付给收件人并取得签收的义务。依约将快递物品投递给收件人并取得签收,快递企业的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


合作伙伴: 开心笑话
Copyright 2010-2012 大戏院论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如需合作请联系站长
技术支持:F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