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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08:48:31

      但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服务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将不可抗力的范围任意扩大,尤其是将很多属于“意外事件”而非不可抗力的情形直接在其格式条款中,在纠纷发生时便根据所谓的“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此种行为直接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都具有不可预见性,所以实践中极易将两者混淆。关于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学术界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含义不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意外事件则是指非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而偶然发生的事件,又称意外事故。(2)范围不同。不可抗力的范围限于那些人力所无法预见或即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自然灾害或社会变故,如大地震、飓风、战争、等;而意外事件则是当事人难以预料的偶发事件,如劫匪、突生重病等。不可抗力在事件发生的区域内具有普遍性、广泛性,而意外事件不具有此特点,其仅对事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19](3)对不可预见的要求程度不同。意外事件的不可预见性是特定的当事人在特定下尽到合理的注意仍不可预见的情形,而不可抗力则是一般人尽到高度注意和十分谨慎也不可预见的情形,具有更强的难以预见性。(4)在是否可避免及克服方面的要求不同。意外事故虽然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它常常是能够改变和克服的,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20](5)所适用的免责领域不同。一般而言,不可抗力在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中都是的免责事由,而意外事件通常只有在侵权领域的责任中才能成为免责事由。[21]而且,《合同法》明确了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严格责任。该法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当快递企业在快递服务中因出现意外事件而导致其违约时,并不能当然免除其违约责任,除非有法律的特别或者合同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但该约定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效。

      【注释】

      [1]参见中国已成全球快递业增长最快区域,载国家邮政局网年11月10日。

      [2]参见吴文嫔:《第三人利益合同原理与制度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1页。

      [3]《最高关于审理铁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运输企业赔偿”第9条:“铁运输企业赔付后又找回丢失、被盗、冒领、逾期等按灭失处理的货物、包裹、行李的,在通知托运人,收货人或旅客退还赔款领回原物的期限届满后仍无人领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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