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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08:48:31

      (三)保价与未保价服务中的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快递企业会对保价服务与未保价服务的赔偿责任予以区分,只对保价的快递物品提供足额赔偿,对未保价物品则采用部分赔偿。对此,有学者认为,快递企业有义务寄送物品的安全送达。因此,不论寄件人是否对该物品进行保价,当快递企业有义务对快递物品的毁损或灭失承担责任时,均应承担足额赔偿的义务。不过,在未保价情形下,快递企业可根据“不可抗力”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而保价服务中,快递企业不可以此为由要求其赔偿责任之减免。但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保价服务收费较高,而未保价服务收费则较低,若寄送物品不分是否保价都可获足额赔偿,则对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极不公平;而且,要快递企业仅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却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违反了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不公平的。

      这一问题关系消费者权益的,但目前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尚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不过,《邮》第47条[18]中对邮政企业区分保价与未保价邮件而予以赔偿的可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借鉴。笔者认为,对于快递企业所承担的保价服务中的赔偿问题,可适用如下规则予以处理:(1)保价的快递物品灭失或全部毁损,快递企业应按照约定的保价额赔偿;只是部分毁损或部分灭失的,可按照保价额与快递物品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部分毁损或部分灭失导致剩余部分其价值的,则应视为全部毁损或灭失。(2)如保价额显著低于快递物品的价值以至于按保价金额赔偿会显失公平时,则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依公平原则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额。(3)在保价服务中,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快递企业的免责事由。而对于未保价服务中的赔偿,笔者赞成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观点。尽管快递企业在此种情况下收费较低而赔偿责任却相对较重,但此种负担可通过投保企业责任险予以减轻,而不能以此为由或完全赔偿的民事赔偿基本规则。另外,由于在未保价服务中快递企业可根据“不可抗力”获得免责,因而不会导致对选择保价服务的消费者的不公平。

      (四)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般而言,当快递企业不能依约履行其义务时,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如果造成快递企业违约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则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处理。《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该法第118条还:“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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