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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快递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3-03-14 08:48:31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31条明确: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委托,可由其委托的代收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代收责任。《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亦照此处理。因此,未经人(收件人或寄件人)事先授权或许可,快递企业不得委托任何人代为签收。快递企业如擅自委托他人代为签收,则应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快递企业在承诺递送的时限内无法联系到收件人,则应联系寄件人并根据寄件人之完成投递,或者将快递物品归还寄件人。

      (四)快递企业代收货款却不交付给销售者,以致消费者再度被索要货款

      我国目前尚缺乏对快递企业代收货款的行为予以严密监管的法律规范,致使这项业务的开展在实践中出很多问题。最为典型的案例是DDS公司案。该公司在经营代收货款业务中,挪用卖家货款五千万元,以致公司倒闭,数千员工聚集公司索要工资,数百卖家集体索要货款,一度造成当地社会秩序混乱,引起中央领导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据了解,目前中等规模的快递企业代收货款金额每月可以积累五亿元以上,小规模快递企业也能达到两亿元。[16]手头流动的货款往往是快递企业本身资产的几倍乃至几十倍,这就大大加剧了代收货款中委托方的风险。一旦快递企业资金出现问题而挪用货款,则其很难清偿所欠委托人的债务。

      一般来说,快递企业代收货款却不及时交付给作为委托人的销售者,有时甚至私吞、携款潜逃的行为只会使销售者的权益受损。消费者向被委托的快递企业交付货款应视为其已向销售者履行了付款义务,从而不再对之后的货款丢失或延误交付承担任何责任。但有时因为销售者不明,或者有时销售者因其无法向快递企业追回货款而会向消费者再度要求支付货款,此时消费者的权益就会被。为了避免快递人员因延误代收货款或私吞货款而致使消费者被卷入纠纷之中,笔者认为,消费者在向快递人员交付货款后,应并妥善保存由收款的快递人员个人签字并加盖快递企业印章的收款凭证。而且,向消费者交付该收款凭证应被纳入快递企业服务的流程规范之中,成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这样一来,消费者已付货款的事实便有了充分,就可有效避免快递企业挪用或私吞货款后却将责任推卸给消费者的情形。

      另外,在因代收货款而发生纠纷时,快递企业不能以该货款是被其工作人员私自挪用、私吞等为由而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快递人员是快递企业提供服务的主体,其行为应由快递企业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消费者将货款交付于快递人员,则该事实应被视为快递企业已接收了该笔货款。快递企业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便其工作人员之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免除快递企业的民事责任。在发生快递人员将货款私自挪用或私吞等问题时,快递企业除了应向委托人即销售者货款本金外,还应承担约定归还期限后的利息及相应的违约金;因此造成销售者其他损失的,对该损失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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