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所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采取对实物抵债资产追加投资、委托代理等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处置。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为目的,运用现金资本金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追加必要投资,最终实现现金回收。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代理业务风险管理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按双方约定,代理委托方对其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业务。就不良资产管理及处置而言,委托代理业务的范围包括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和企业委托的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业务。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并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年第6号)及商务部下发并自2005年4月29日起施行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37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进行资产重组与处置,应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吸收外资进行资产处置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报请国家商务部批准,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擅自批准企业设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1月10日印发并于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核准的前置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不良资产登记手续,提交境内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签署的转让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时,无须提供不良资产及事项逐笔数据。
因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导致原有的受益人改变为境外投资者的,该不纳入对外管理,无需按对外管理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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