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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法律与幸福感论文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2-01-21 07:38:05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性。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懂法、守法,在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正文:随着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法律指南》一书中对是如此定义的“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始终是阶级的。”这表明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的有效途径,而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的法律是冷冰冰的,它只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属猪的最佳配偶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同样,只有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的范畴,它以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的认识。这样,法律和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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