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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处置方法汇总解析及经典案例与法律风险的规避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9-11-07 15:28:14

      2、从债权。它具体包括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三种,其中抵押债权和质押债权在债务追索中的法律性质相近。

      所谓债权,是指设定了,债权人可依法向人主张的一种债权。按照国家法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依约承担责任。否则,就构成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我们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人及时主张,否则,就会失去合同效力,就不能依法追究人的责任。对合同无效的人,也可依法追索其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在对人的债务追索过程中,也要注意债权主体和债权金额的确定问题。

      所谓抵押(质押)债权,是指在债权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一般来说,提供债权抵押或质押的是债务人自己,有时候也有第三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在债务人提供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情况下,虽然债务人本身已经承担了债务的义务,但由于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有依法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因而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有效与否,对最大限度地债权人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债务的责任人。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股东或投资人应当在其出资或约定出资的额度范围内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股东或投资人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法向股东或投资人追索相应的连带责任。又如承担验资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其验资的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负责,在资产处置中,若发现虚假出资或验资不实,可依法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资产处置方案的制订和确立,李志强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方案所采取的资产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一般可以采取的资产处置措施主要有: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债权转让或出售、拍卖、招标、租赁、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诉讼、破产清算等。

      其次,资产处置必须签订有关协议或合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法》等国家有关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政策、制度。

      就债权转让的程序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明确,对是否要以债务人确实收到为要件,有关方面(包括司法部门)理解不一致。某些公司、企业的债权,涉及的金额往往较大且债务人数较多,如果要求每笔债权的转移均以债务人确认为要件,实践操作的可行性较小,特别是还存在有些债务人为逃废债务,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因此,可以通过新闻公告的方式,合理防止债务人以没有收到债权转移通知为由,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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