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根据公开拍卖或竞标等方式来确定不良资产的市场价格,通过竞争者对不良资产的认可程度上来确定价格,此种方法有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而且此种方法可节约时间,买卖双方直接交易,节省交易成本,还能加速不良资产处置的进程,但此种方式需要强大的市场支撑,而我国的金融市场并没有形成,没有贷款的二级市场,因此此种方式在我国是不可行的,还需要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顾名思义,这种方式是通过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不良资产的价格,双方可以在谈判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在价格之外进行利益调整,更能增加交易的达成率,此种方式较其他定价更灵便,但因为交易双方可能掌握的信息不对称,需要反复进行谈判,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得交易成本大大增加,而且漫长的过程中,不良资产出现贬值,延误不良资产的处理过程,也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变弱。
由中介机构对不良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以评估结果作为不良资产的最终价格,作为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对于不良资产的价格定价真实合理、公平,但此种方式对中介机构要求较高,还需负担评估费用问题,加重不良资产处置的成本,而且我国现阶段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还存在很多问题,适用性不强,因此此种方式现阶段并没有多大用处。
该种方式是账面价值的升级版,按照不良资产的账面价值打折扣作为最终的定价,折扣率一般有抵押的为50%以下,无抵押的为10%以下,也有的按五级贷款分类确定相应的折扣率,此种方法和账面价值一样简单可行,操作快,但是该法是概率统计的方法,对于贷款项目而言,过于简单,使得贷款的价值准确性较低,不可靠性也非常显著。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是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主流方式仍然以债务重组、债务置换、诉讼追偿等为主,而这些运作方式从人员、时间、经验和专业上更加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特色,信托参与的比重会预期较小。
信托入市后的参与模式主要以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模式为主流,其中,直接转让、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基金,这几种介入方式各有差别,本质并不是运作模式,而是信托前期对不良资产业务的介入方式,但又必然属于实际运作的一部分,故此与其他运作模式未加区分,并列予以分析。
不良资产直接转让模式是收购主体对不良资产支付购买款项,然后进行处置清收的方式。这种模式的效果只是导致不良资产所有权人的变动,不良资产的所有人由原来的债权主体变更为收购主体。转让后,还需要收购主体继续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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