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企业做强可以上市的还可以选择二级市场出售。除此之外,通过发挥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作用,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引入做市商制度,提高市场流动性。
此外,借鉴盈富基金的方法,还可以探索设立基金持股模式,转让给专有基金。诸如就有研究者设想本轮债转股的持股机构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商业银行产业基金、引导产业基金等。
一是影响回收价值和回收时间的因素,如附租赁权影响、他行首封、区域经济景区度、区域司法等、房产涉及纠纷、抵质押住宅所有权人涉及刑事诉讼案件、“房地分离”抵押、房产尚未腾空等;
在分析抵押住宅的回收问题时,我们首先判断抵押有效性,然后依据不同的回收方案对抵押住宅进行估值和回收时间分析,并结合不同回收方案下影响住宅资产变现的主要因素,判断其可能的回收金额和回收时间。
(3)少数情况下,抵押权人会同意债权人(银行)通过非诉的方式处置抵押资产,或者在住宅类房产所有权人为企业(借款人)的情况下,借款人可能通过引入第三方进行资产收购的方式,借款人住宅类房产可能与其他资产一并作价转让给收购方,此时住宅类房产价值取决于收购协议安排。
实务中,多数抵押住宅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实现价值回收,故本文着重分析在司法诉讼情境下,抵押住宅价值回收思及考虑因素。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权属清晰是指抵押人对抵押房产具有、完整、无纠纷的所有权和充分的处置权,比如违建房屋抵押无效,部分产权的房产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等在处置时会受到一定,可能存在共有产权的一方处置房产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等情况。
对于建成的住宅房产抵押,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子和其所占用的土地只抵押其一,另外资产视同一并抵押,但如果存在抵押的土地权证面积大于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应同时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
对于抵押的在建住宅,应为建设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处置时需土地和建筑物一并处置,但土地的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的变现价值无优先受偿权,如为划拨用地抵押需经县级以上土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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