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序规范,应尽快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监督考核机制十分必要。从内部来讲,银行作为不良贷款的源头,要尽量减少不良资产的持续产生;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处理的重要一方,应该具有考核权,能够出具考核标准;在外部方面,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容易出现,因此,整个处置也应纳入社会整体反腐机制当中,强化司法机关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律融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是受的特俗行业,法律法规极大程度上影响着不良资产行业的经营情况,因此银行、AMC、民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中介机构在参与不良资产业务时,首先要思考便是合规性、性问题。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主要的监管文件包括:2005年11月18日,银监会、财政部发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2008年7月9日起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于2009年3月17日印发并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于2007年10月12日印发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财政部于2009年12月17日下发并实行的《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财政部下发并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1]59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除经或仲裁机构作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外,资产处置方案未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律不得进行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并可依法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和向债务人和人追偿债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拍卖、要约邀请公开竞价、公开询价等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经公开竞价处置程序,不得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非国有受让人转让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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