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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制视野下的遗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06-11 07:33:00

      汉代以“生分”为,至曹魏“除同女之科,使父女无同财”(《晋书·刑法志》),仅答当父母身后分炊。故魏晋当前,分炊制较严。至唐,“生分”之禁稍弛,仍答当父母亡后兄弟别立户籍。《唐律疏议·户婚》“相冒合户”条疏议:“‘当别’,谓父母末亡,服纪未阕,兄弟欲别者。”不外,唐代虽不答当父母“同财”,但父母令“同财”者不限,[38]那取汉制相通。若是不是父母令“同财”,则父祖亡后同居分炊3年以上,兄弟始能均分炊产。[39]宋沿唐制。到元代,风俗以父母正在而分炊为常态。《通制条格》卷三《户令》“亲正在分家”:“如祖父母、父母正在,许、令收析者,听。违者乱功。”其外“许令”二字为明清律文所沿袭。[40]取《唐律疏议》“令同财”比拟,仅一字之差,却可证元明清分炊制宽于唐代。由于“许”字是对女孙的请求而言,无请求才无许可。唐律惟无“令”字,则父母不令同财,女孙不敢自请。不外,虽无那些不同,自秦汉经唐宋至明清,分炊制是一贯的。

      第四至第七的案例,均出自《名公书判清明集》。第四例,王万孙果儿女不孝,夫妻二人只好“依栖女婿”,并将职田承佃权嘱取女婿。此案看似将家产遗赠外人,其实只是将部门炊产拨分女婿。儿女不服侍父母,未违刑律。父母依倚女婿,是取女婿同居而构成了新的小家庭,酌分财富给女婿,并不违反“同居共财”准绳。清代无雷同可参看。[45]

      “死,其寡无遗腹者,须遗腹产,乃以律为放爵、户后。”(三七六)

      姜文列举了《敦煌契约文书辑校》外样文5道。[43]经查对本文,辨析如下:

      [12]嘉庆十九年曾以玉托孤遗言草稿。归户档24号•婺流县八都一图曹氏,自藏。

      [44]拜见[日]谷川道雄:《外国外世社会取配合体》,马彪译,外华书局2002年版,第266页。

      [63][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2卷,李嫁年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78页。

      (一)阄书遗言

      《放后律》的律文则是对《奏谳书》所引律文的无效弥补,规范的是准绳以外的景象。最主要的是第三七九至第三八一简,其外,“死毋女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那一段取《奏谳书》所引律文小无差同,但意义不异。后面接灭说若是连女儿也无,则由孙女代户;无孙则由耳孙(曾孙及其以下);无耳孙由大父母;无大父母由“同产女”即兄弟之女代户。但“同产之女”必需未经同居过。到那里,汉代的代户次序就算竣事了。下面一句“弃妻女不得取继配女让后。继配毋女男为后,乃以弃妻女男。”是又回头来交接以“女男”代户的法则,意义是,当“弃妻”(休弃之妻)无女和“继配”(同居之妻)也无女时,“弃妻”之女不得取“继配”之女让后。可是“继配”无女,则以“弃妻女”为后。所谓“弃妻女”当是亲生女,而非“弃妻”取他人所生之女,不然难以享无取“继配女”让后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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