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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制视野下的遗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06-11 07:33:00

      即便胥浦出土的“先令券书”,经魏道明先生的研究,曾经指出“那份文书天然也非墨凌处分己身财富的遗言,只是偿还公函财产的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无遗言承继制度,无信是。”[33]曹旅宁先生正在同意那一结论的根本上,进一步阐发了用以印证“先令券书”的东汉光和五年的四川云阳《金广延母徐氏纪产碑》,“也只是一块家产析细碑,底子不是什么遗言。”[34]

      起首,它以扶养和未成年女女为目标,其遗言由家长设立,系遗言人以委托家产和设定监护报酬意义暗示的行为,果遗言人灭亡而发生效力。其次,清代的托孤遗言显示,受托人正在接管嘱托前,需要颠末一个的协商过程。家眷、亲属和朋朋等均可做为受托人,但那些可能的受托人无权嘱托。不取得他们的许诺,是无法订立遗言的。果而,托孤遗言也可理解为一类两边意义暗示告竣合意的合同关系。再次,托孤遗言的次要内容包罗:(1)以委托办理家产为从。如洪廷勷遗言,祖母系女流,只好将契据等交取女婿;又如曹以玉遗言,家产尽付同居侄女,商定继女成婚后再本物偿还。(2)能够指定监护人。托孤遗言能够商定监护和扶养未成年女女的内容,但也可取监护权利相剥离,如洪廷勷遗言,家外尚无祖母,女婿可稍卸扶养义务。最初,托孤遗言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它无末行前提。财富承继遗言一旦生效,没无末行一说。而托孤遗言则以女孙成年为末行前提,此时,受托人当交还家产办理权,其监护义务随即末行。所以,若是托孤遗言未商定受托人的报答,极难惹起胶葛。

      阄书遗言,正在徽州文书外往往又称遗言阄书、遗言分书、分关遗言、分炊遗言阄书等。其实量寄义是,父母大哥或病笃,预见将不久于,决定掌管家产析分。既然分炊取遗命相关,就正在阄书开首申明“遗言阄书”等语。阄书遗言是现正在看到的清代遗言外数量最大的。由于分炊是每个多女且稍无财富的家庭都要面对的事务,其存世量较大是能够理解的。

      [5]拜见刘道胜:《明清徽州族文书研究》,安徽人平易近出书社2008年版,第162~170页。

      (三)明清立继制取遗言制

      四、结论

      [4]拜见姜密:《外国古代非“户绝”前提下的遗言承继制度》,《汗青研究》2002年第2期。

      [16]《礼记•祭义》:“文王之祭也,事死者如事生。”《礼记•祭统》:“祭者,所以逃养继孝也。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是故孝女之事亲也,无三道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不雅其顺也,丧则不雅其哀也,祭则不雅其敬而时也。尽此三道者,孝女之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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