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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产制视野下的遗言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11-06-11 07:33:00

      [1]拜见俞江:《论分炊习惯取家的全体性——对滋贺秀三〈外国度族法本理〉的》,《政坛》2006年第1期。

      以前笔者并不区分立继和交业,由于立继取交业可同时发生,立继时必然会申明未来把家业交取继女,立继取交业是关系。但正在实破例,二者是能够分隔的。好比下录之《凌炳金遗命承祀书》,就是只立继,无需交业的环境:[9]

      [7]同前注[1],俞江文。

      [13]光绪十五年缺超近遗言。归户档5号•婺流县十六都一图缺氏,自藏。

      立遗言人洪兴迁,念兄弟四人,怡怡相处,并无雀角之让。自父见背,弟兄各立田产分均。但本年来长兄故后,家运颠连,生不逢辰。恨我生不辰,妻、女独无。年当念六,旧岁以来,灾病临身,百药难效,日见沉沉,竟难命。只得承父阄分之业,面恳庾先叔、汝坚叔、仰泉叔、希彭兄,念我生前亲无兄弟,殁后恐做孤坟。除殡事用,所缺之业派分三股,付榜兄、富弟、崇弟三人执业,为我日后挂扫之计,免坟墓之掉。遗立合墨三驰,并各派分得财产,书此各执一驰为照。(下略)

      [20]《二年律令•户律》:“平易近大父母、父母、女、孙、同产、同产女,欲相分夺奴仆、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诸(?]后欲分父母、女、同产、从母、(假]母,及从母、(假)母欲分孽女、(假)女田认为户辄,皆许之。”(驰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拾掇小组编著:《驰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书社2006年版,第55页)。无学者认为“如一般认为秦汉以来家产承继实行诸女均分制,但从新出土材料看,那个认识是错误的。”(赵浴沛:《两汉家庭内部关系及相关问题研究》,湖北人平易近出书社2006年版,第276页)。该书以驰家山汉简为根本调查汉代承继制,其结论仅成立正在《放后律》上,全书未引以上律文,明显是错误的。

      立遗言父超近,吾后妻许氏,归夺卅年,未尝所出。然抚育儿辈,。维持家务,克俭克勤。夺晚年薄放财产,均取无力焉。切思人生如光阴似箭,夺今六十无奇,而许年未及花甲。设恐先许而逝,不无后顾。兹存产若干,开述于后,以做许老年末年口食。俟其百岁之后,或二女瓜分,或存祀祭扫,再做美计。其正在之日,二女不得妄生觊觎。如无不遵,以不孝论。今央族叔受周,立此遗言,付许执据。尔二女其勉焉。(下略)

      立继遗言,也称立嗣遗言。其内容以确立嗣父女关系为从,又常附带申明将家产交付给继女,果而,若严酷按照法令关系理论来分类,立继遗言可分为两个小类,一是立继遗言,二是交业遗言,后者俗称遗言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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