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
1、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2、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3、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2、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公司,前款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3、对同一被人的责任余额与融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人及其关联方的责任余额与融资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出资人中至少应有1名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7)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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