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蔡某原系温洲某机械公司小股东,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平阳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因股东均未向管理人提供完整的账本账册,蔡某须对该破产企业对外负债214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8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同年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调查,目前蔡某名下的财产,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经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发现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力清偿巨额债务。
在充分协调与沟通的基础上,蔡某提出在18个月内一次性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清偿的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后,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在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方案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2019年9月29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温州市首个完整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例, 因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被部分称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该案司法层面上的主要意义在于通过巧妙的程序与方案构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体现出个人破产的功能和价值导向,同时有效防范潜在的程序风险。程序设计上与《企业破产法》审理机制相融合,依照债务人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参照企业破产制度指定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财产核查情况,清偿方案融入了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带有个人破产的先进,基本思想上充分体现宽容失败的人文关怀。为防范债务人逃废债等不诚信风险,管理人除常规查询以外,还对保险、支付宝及财付通等财产信息和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识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径,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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