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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报 马法院两篇案例入选长三角地区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 时间:2020-06-02 22:45:28

      【典型意义】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必须把修复长江生态摆在压倒性,共抓大、不搞大开发。严厉打击污染长江的犯为,是保障长江大战略顺利实施的具体体现。固体废物排查整治是长江经济带工作的重要领域,是修复长江生态的重要环节,是高质量参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案法院审理中注重全面追责、严厉打击生活垃圾非法跨界倾倒处置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严查中间人、带党,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罚的作用,有力地了潜在的犯罪。本案犯为涉及江苏、浙江等多地,为保障案件的顺利审理,江苏省常熟市、浙江省海盐县、海宁市建立了有效沟通和协助联动机制,积极开展了交换、核对卷、旁听庭审、重要采纳及事实认定交换意见等工作,对依法审理案件,保障案件处理结果的同一性,推动长三角区域资源一体化司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朱某等七人经共同商议,决定利用深夜无人之际,前往大王山矿区开采矿石进行出售。2017年12月2日至9日深夜,朱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王山矿区非法开采矿石11782吨,销赃得款352580元。经鉴定,朱某等七人的非法采矿行为,严重了开采区的生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向镇江市京口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某等七人对被的大王山矿区的生态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需支付修复治理费用468828元,并在镇江市新闻上公开道歉。

      江苏省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与朱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经江苏省京口区审查后作出调解书:朱某等七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将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山整治区被的生态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需达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若在三十日内未履行恢复原状义务,或未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需另行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468828元。朱某等七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在镇江市新闻上公开道歉。

      【典型意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生态、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所涉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同时还了开采区的生态。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依法追究非法采矿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通过民事审判,追究非法采矿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本案在法院督促下,被告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将被的生态恢复原状,实现了资源审判促进生态有效修复的司法目的。

      【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取得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被告人羊某及王某,向被告人林某、刘某及孙某、余某等人非法收购穿山甲、巨蜥、熊掌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出售给被告人谢某、张某、茹某、周某等人。期间,被告人王某、张某明知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帮忙运送。其中被告人陈某共非法买卖一级动物巨蜥80余只、国家二级动物穿山甲300余只、猫头鹰100余只及熊掌等制品。其余各被告人向陈某收购不同数量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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